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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企业内部吸收合并后被强制要求选用高成本的二部制电价问题
内容 江苏省发改委:       我所在企业为央企(华润集团旗下华润万家),2025年因央企治亏需要,我司旗下无锡润家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无锡润家)吸收合并至江苏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简称:江苏万家),两家公司均为华润万家旗下公司。合并前,无锡润家由江苏万家100%控股。       国家发改委2023年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编号:发改价格〔2023〕526号。该通知第三点明确现执行单一制电价的用户可选择执行单一制电价或两部制电价。       我司吸收合并完成后,到无锡市梁溪区当地电力公司咨询、办理名下的“无锡广瑞购物中心”电力户号更名事宜,经过反复沟通,仍被告知此情况不能按照更名方式办理,需按照过户方式办理,并需执行两部制电价。       经过我司对名下购物中心实际用电情况测算,如需按照过户方式,用电类别由之前的单一制改为两部制电价后,用电成本上涨20%左右,年增加用电成本100万元左右,极大增加了我们企业的经营成本,对日趋经营困难的实体经济无疑雪上加霜。       经了解,此种情形在江苏并非个例,我司也遇到由于房屋租赁合同到期或者提前中止,无法以更名方式把物业电力户号交给业主或者其它承接经营方,商户怨声载道,经营雪上加霜。同样的问题,在浙江、江西等省份却可无需强制变更为两部制电价。再进一步沟通了解得知,江苏此类要求属于本省对526号文的细则解读增加的要求,并非国家发改委526号文强制要求。       鉴于此,提请贵委处理我司遇到的上述问题,帮忙企业解决因政策带来的沉重负担,助力实体经济企业健康、有序发展。如需进一步了解,随时可联系我本人。       感谢!
提交时间 2026-04-07 17:12:33
受理回复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回复日期 2026-04-15 09:04
内容回复 您好!来信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收到您的来信后,我们对您来信的提到的电力用户情况进行了解,您来信中提到的电力用户,目前的用电户号为3201113351949,目前的用电户名(产权主体)为无锡市润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200674449971D),拟变更为江苏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594753936436H)。 因该用电户的用电主体发生了变化,依据《供电营业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4号令,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属于第三十条“过户”中的“原用户与供电企业结清债务,解除原供用电关系”的情况,并不属于第三十一条“更名”的“在用户用电主体、用电地址、用电容量、用电类别不变条件下,供电企业应当办理更名”的情况。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电力用户,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下的,执行单一制电价;100千伏安至315千伏安之间的,可选择执行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两部制电价。如果您来信中提到的电力用户的用电容量达到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应执行两部制电价。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答复单位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