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光伏发电户所有权咨询 |
| 内容 | 分布式光伏电站管理办法发布前,有一批自然人户用光伏,实际投资人是光伏公司,光伏公司租用农户屋顶,以农户名义并网后,在供电公司建档生成发电户,该发电户所属权归农户还是光伏公司,农户有没有权利在供电公司进行销户? |
| 提交时间 | 2026-04-17 22:15:38 |
|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 回复日期 | 2026-04-23 18:22 |
| 内容回复 | 您好!来信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第十二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按照‘谁投资、谁备案’的原则确定备案主体。非自然人投资开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得以自然人名义备案,本办法印发前已由自然人备案的,可不作备案主体变更,仍按原备案项目类型管理,但投资主体应当主动向备案机关和电网企业告知相关信息,明确承担项目运行维护的主体及相应法律责任”。对于明确投资主体为非自然人的原自然人户用光伏项目,在完成相应变更或告知手续后,光伏项目权属应属于变更后投资主体所有。对于您提出的销户问题,双方应依据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文件或协商一致后进行销户,协商不一致的,不能单方面进行销户。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
| 答复单位 |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