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江苏省分布式光伏发展实施方案》咨询 |
| 内容 | 尊敬的省发改委领导您好,我是基层窗口工作人员,今日在贵委官网学习了《江苏省分布式光伏发展实施方案(2026-2030年)》,结合日常工作实际情况,有如下疑问:1.方案第八节中明确“统一备案标准,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项目名称、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类型、建设规模、上网模式等相关信息告知备案机关,并上传上述信息真实、合法和完整的承诺函,备案机关不得设置任何前置条件”,是否表示项目法人单位在省投资平台申报项目备案时,除提交“江苏省投资项目承诺书”外,其余任何材料都无需提交。2.方案第七节第1条优化项目选址中的相关避让要求应当如何落实;“在已列入拆迁计划、存在安全隐患、权属不清有争议的场所及人口密集区等范围内实施的项目要从严把关”,该要求具体由何部门在什么环节把关,应当如何把关,与项目备案环节有无关系。3.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中明确:“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应当尊重建筑产权人意愿”“利用农户住宅建设的,应当征得农户同意”“建设场所必须合法合规,手续齐全,产权清晰”。该要求在项目备案环节应当如何落实。恳请贵委领导予以解答。急盼 |
| 提交时间 | 2026-07-29 16:43:07 |
|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 回复日期 | 2026-08-06 19:20 |
| 内容回复 | 您好!来信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1、根据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备案信息应当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类型、建设规模、上网模式等。投资主体对提交备案等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对于提供虚假资料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属地备案机关在收到上述规范性实施要素的全部信息即可备案,不需要项目法人单位提交其余任何材料。但如果属地备案机关对个别项目上述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有疑问,可要求提供对应的证明材料。2、“在已列入拆迁计划、存在安全隐患、权属不清有争议的场所及人口密集区等范围内实施的项目要从严把关”是“规范项目建设实施”中的要求,不属于备案环节要求。根据《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第三条:“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是指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开工前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办理备案手续……规划、环保、国土、建设、安全生产等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加强协调配合。”因此,项目建设中的选址问题,由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把关。3、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中:“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应当尊重建筑产权人意愿”属于“行业管理”的要求,原句为:“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应当尊重建筑产权人意愿,各地不得以特许权经营方式控制屋顶等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资源”,因此,在项目备案环节未发现地方以特许权经营方式控制项目,即可进行备案。4、对于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中的“建设场所必须合法合规,手续齐全,产权清晰”,如果属地备案机关一般不要求提供对应的证明材料,除非对建设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有疑问。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
| 答复单位 |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