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涉农电价的咨询 |
内容 | 根据苏发改价格发【2020】360号文,对于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邮政快递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在农村(不含县城及所属街道)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对于不属于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邮政快递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五类用户,但是在农村范围内的企业,有保鲜仓储用电是否可以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
提交时间 | 2024-02-21 15:51:53 |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回复日期 | 2024-02-22 17:45 |
内容回复 | 您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有关涉农行业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20〕360号)明确,对于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邮政快递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在农村(不含县城及所属街道)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因此,在农村(不含县城及所属街道)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均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我省政策不区分建设运营主体。感谢您对发改工作的关心和理解! |
答复单位 |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