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转供电具体细则 |
内容 | 苏发改工价发 〔2019 〕 396号),向非电网直供用户进行转供电的主体,应当在进入电力市场购电或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后,按照转供电主体市场交易到户电价 (或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到户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或者按照转供电主体市场交易到户电价(或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到户电价)顺加不超过10%的变压器和线路损耗,每月 (或约定期限)向终端用户预收电费,年底进行清算和公示。依据上述条例所述,若年底清算后未达10%的损耗,是否需要向相关主体退费。 |
提交时间 | 2024-07-11 15:36:00 |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回复日期 | 2024-07-12 14:56 |
内容回复 | 您好! 我省关于规范转供电加价行为的相关文件(主要涉及苏发改工价发 〔2019 〕 396号、苏发改价格发 〔2021〕 1008号)明确,向非电网直供用户进行转供电的主体,应当在进入电力市场购电或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后,按照转供电主体市场交易到户电价(或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到户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或者按照转供电主体市场交易到户电价(或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到户电价)顺加不超过10%的变压器和线路损耗,每月(或约定期限)向终端用户预收电费,年底进行清算和公示。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产生的电费及公共照明等费用,共用电力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费用等,继续按照苏发改工价发〔2019〕396号相关规定执行。这里的“清算”,是指“多退少补”。因此,如果年底转供电主体经过核算,损耗没有达到10%,则转供电主体需要向相关终端用户进行退费。 感谢您对发改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
答复单位 |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