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17日上午,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召开本年度第二次联席会议,各相关部门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就扬州垃圾焚烧发电厂BOT项目招标投诉案、贯彻实施《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及赴省外调研等事项进行了研讨。
会议首先讨论了扬州垃圾焚烧发电厂BOT项目招标投诉案。 2007年9月扬州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BOT招标项目通过资格预审,有8家潜在投标商获得投标资格。同年12月18日该项目开标并评标,共有5家投标商参加了投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上海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百玛士绿色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联合体”)、天津泰达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泰达”)、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分别为第一、二、三名候选人。随后,招标人又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组成谈判小组,分别与第一、二名中标候选人进行了谈判。经谈判,招标人最终确定天津泰达中标。
上海联合体得知此信息后,认为不公平,分别向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建设厅和监察厅提交了投诉书。省发展改革委据此要求招标人提交有关说明材料(招标人已于2008年7月17日下午通过传真方式提交了《关于扬州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BOT项目招标投标情况的汇报》)。此次招标的代理机构江苏国际招标公司提供了该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评审报告、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等相关材料。
联席会议针对投诉人投诉的事项以及招标人辩称的理由,进行了研究讨论,初步达成几点共识:第一,根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预先约定,招标方以上海联合体的非主体方百玛士公司没有垃圾焚烧处理厂BOT项目相关业绩而取消上海联合体中标资格的理由不能成立。第二,由于BOT项目招标性质特殊、情况复杂,业主在招标文件中设定“最终中标单位根据谈判情况由招标人确定”是允许的。第三,对该投诉的进一步处理,待投诉处理部门调阅资格预审评审报告、评标报告及招标人的有关说明等相关材料再作决定。第四,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6号令)第二条和第四条以及《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招标投标制度》(苏建成[2007]325号)的规定,该项投诉交由建设部门处理。
会议还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监察部等10部委最近联合印发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的贯彻实施方案进行了讨论。各部门交流了目前招投标违法行为公示公告的主要做法,分析了违规行为曝光公示与违法行为处罚公告的区别,具体操作层面的法律界定、难点等问题。会议决定:第一,各部门应当按照发改法规[2008]1531号文件的要求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已经建立的要进一步完善,逐步实现互联互通、互认共用。第二,暂不制定本省有关实施《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的具体办法,一年后视各部门的执行情况再作决定;第三,各行政监管部门作出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处罚决定,在抄报国务院相应主管部门的同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由省发展改革委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各其他省级监督部门;第四,就《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的实施情况保持与外省的工作动态联系。
会议决定,在8月底或9月初视情况,组织省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赴外省就“创新行政监督机制”等问题进行调研。会议还交流了有关标准文件试行项目的进展情况。
背景资料:
什么是BOT方式融资?BOT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国际上出现的一种新的项目融资模式,其英文名称为:Build-Operate-Transfer,简称为BOT,译意为“建设-运营-移交”,是私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bot方式,即投资、建设与经营管理方式,不仅在发达国家取得了很大成功,在发展中国家也有一定程度的进展。bot方式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称谓,我国一般称其为“特许权”。bot方式有传统的bot与发展了的bot之分。传统bot的概念指政府部门就某个基础设施项目与私人企业(项目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授予签约方的私人企业来承担该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经营与维护,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内,这个私人企业向设施使用者收取适当的费用,由此来回收项目的投融资,建造、经营和维护成本并获取合理回报;政府部门则拥有对这一基础设施的监督权、调控权;特许期届满,签约方的私人企业将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部门。发展了的bot指自bot在80年代兴起后,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己衍生出20多个变种,其中比较有名的有boot,即“建设、拥有、经营与转让”,boo,即“建设、拥有与经营”等。bot的发展变化,说明bot方式有很强的生命力,它不仅在发达国家,而且在发展中国家,都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特别是亚大的一些国家竞相采用bot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据国际有关机构估计,现在大约有180个bot项目在发展中国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