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014001303/2011-04858 分       类: 规划信息
  • 发布机构: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1-10-31
  • 名       称: 江苏省价格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 主       题:
  • 文       号: 苏价综〔2011〕334号 主  题  词:
  • 内容概述:
  • 时       效:

江苏省价格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

2011-10-31 来源:阳光发改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价格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苏价综〔2011〕334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本局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中发[2011]6号)和《全国发展改革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发改法规[2011]1145号)精神,做好全省价格系统“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省局制定了《江苏省价格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江苏省价格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

二O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

江苏省价格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价格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十二五”规划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中发[2011]6号)和《全国发展改革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要求,结合省普法工作部署和价格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紧紧围绕“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相结合、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相结合、与法治实践相结合、与价格业务工作相结合,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为在新的起点上推进江苏科学发展新局面营造良好的价格法治环境。

二、主要目标

“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实施“六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深入扎实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使广大价格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制度进一步健全和落实,法律手段在价格工作中的作用进一步发挥,促进形成价格系统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环境。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价格中心工作,找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切入点和结合点,合理安排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任务,为推进价格各项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发挥保障作用。

(二)坚持明确重点,分类指导。针对价格系统价格工作实际情况和不同对象的特点,明确重点对象和重点内容,实施分类指导,增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坚持与时俱进,创新形式。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对法制宣传教育的新要求,把握价格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律,不断创新工作理念,完善工作机制,改进方式方法,增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活力。

(四)坚持突出特色,打造亮点。立足价格部门和价格工作实际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突出部门特色。在培育亮点上下功夫,积极开展覆盖广、影响大、受欢迎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其对整体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带动作用。

(五)坚持广泛参与,形成合力。注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与业务工作有机结合,积极动员各方面力量参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加强系统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四、工作任务

(一)积极开展系统法制宣传教育

学习掌握法律法规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首要任务。全省价格系统要紧紧围绕“十二五”规划的主要目标和任务,针对依法行政存在的薄弱环节,制订切实可行的法制学习和培训计划,积极开展法制学习培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1、明确重点内容,有针对性开展法制学习。突出学习宪法,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深入学习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把握好《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等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定职责、程序及责任。重点学习并熟练掌握《价格法》、《反垄断法》、《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等与价格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廉政建设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的学习,坚持严于律己,廉洁勤政。

2、突出重点对象,分层次开展法制培训。建立健全公务员和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学习培训长效机制,通过新任物价局长和军转干部培训、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机关日常学习培训等途径,进一步强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依法行政方面内容,提高领导干部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规范决策、管理和服务行为;针对新颁布的与价格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专题培训促进法律法规顺利贯彻实施;加强对履行行政许可、价费审批、价格监管等职能的重点行政执法人员的专题法制培训,提升行政执法水平。

3、建立长效机制,确保落实法制学习培训任务。坚持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确保每年以党组名义进行两次以上法制讲座。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的干部法制学习制度,采取定期确定自学知识点、适时开展集中学习讨论、按季度进行督促检查等方法,创新培训形式,充分利用网络、视频教学等现代技术手段,解决工学矛盾,丰富培训内容,提升培训效果,保证自学和集中学习时间。进一步强化对法制学习培训效果的检查考核,建立健全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做到年终有检查、阶段有测试,并将法律知识学习掌握和依法办事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

(二)加大对外法制宣传

全省价格系统要围绕不同时期、不同阶段价格工作的主要任务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价格热点难点问题,扎实做好对外法制宣传工作,增强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遵法守法意识,引导群众依法维护自身合法价格权益。

1、突出普法宣传重点。围绕价格工作中心任务和社会关注热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的开展价格普法宣传,明确不同时期、不同阶段价格普法宣传主题、宣传重点,提高价格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扩大价格普法宣传影响。在价格举报宣传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以及《价格法》、《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周年之际,大力开展有声势、有影响的主题法制宣传活动。对新颁布和新修订的与价格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时开展专题宣传活动,为其顺利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积极宣传价格部门依法治理工作取得的成效,曝光价格违法典型案件,提升社会对价格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满意度。

2、不断拓宽普法渠道。继续利用好法制刊物、法制展板、法制橱窗等传统形式,不断丰富宣传内容,加强日常法制宣传。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的优势作用,扩大法制宣传的声势和影响。注重利用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开辟法制宣传新阵地,加快建设机关门户网站法制宣传平台,增强法制宣传的生动性、互动性和时效性,提升法制宣传效果。加强价格普法文化建设,积极开展或组织价格法律知识竞赛、法制征文、书画、新闻、摄影、动漫作品征集等丰富多彩的法治文化活动。

3、努力完善普法机制。创新法制宣传工作机制,加强系统上下的联动,扩大法制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建立法制宣传与舆情监测的联动机制,及时抓住与价格工作相关的舆论热点问题,组织开展针对性强的法制宣传。把法制宣传融入管理和服务全过程,在日常工作中积极宣传法律知识,促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树立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办事、自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的观念。

(三)加快推进依法行政

推进依法行政是价格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省价格系统要把法制宣传教育与推进依法治价紧密结合,进一步推动全系统依法行政再上新台阶。

1、规范价格决策程序。进一步加强价格决策程序制度建设,健全重大价格决策规则,坚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作为重大价格决策的必经程序,完善决策风险评估机制,提高价格决策水平。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评估评价制度,跟踪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严格落实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2、提高制度建设质量。积极健全地方价格法规体系,启动《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立法程序,提请省人大修订《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严格执行征求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备案审查等程序制度,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认真落实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定期清理和跟踪评估制度。

3、严格价格行政执法。以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为重要抓手,推动依法行政整体提升,规范行政权力库、行政权力运行平台、行政监察平台和政府法制监督平台建设和管理。认真落实《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法律,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严格按程序执法,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大力推行全程说理式执法、行政监管劝勉、执法事项提示、轻微问题告诫、突出问题约谈、重大案件回访等柔性执法方式。

4、依法化解价格矛盾。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完善实地调查、公开听证等审理方式,依法、公正、高效地化解行政争议。积极应对价格行政诉讼,建立完善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构建言路畅通、办理快捷、反馈及时的社会监督运转机制和政民网上互动机制、快速反应机制,积极回应民意诉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解决在初发阶段。健全价格行政调解制度,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

5、加强依法行政保障。强化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依法行政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由局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依法行政领导协调机制。加大监督力度,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稳步推进绩效管理,严格行政问责,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督促和约束价格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认真贯彻执行《江苏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将依法行政考核要求落实到价格部门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中。

五、实施步骤与安排

本规划从2011年开始实施,到2015年结束,分以下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 (2011年底前)

省局成立“六五”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各地价格部门也要根据本规划要求,认真做好“六五”法制宣传教育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工作。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六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成立法制宣传教育领导机构,设立办事机构。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下半年至2015年)

全省各级价格部门要根据本规划要求,结合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目标和任务落到实处。2013年开展中期检查督导和表彰,对“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行中期检查督导,表彰先进,鞭策后进。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5年)

各地价格部门要在做好年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同时,按照统一部署,研究制定检查验收方案和标准,通过实地考察、听取汇报、审阅档案、召开座谈会、抽样调查、交叉互查等形式,一级验收一级,认真做好本地区“六五”法制宣传教育的检查验收和表彰工作,评选表彰全省价格系统“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先进。

六、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系统要高度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与其他业务工作一样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要精心组织实施好“六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督促落实;分管领导要亲力亲为,及时听取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全面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

(二)健全工作机制。省局将完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量化考核指标体系,完善考核评估运行机制。各地也要按照省局考核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量化考核指标体系和监督激励办法,加强对本地区规划实施情况的年度考核、阶段性检查和专项督查,适时对工作得力、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调动广大干部学法用法积极性,激发基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人员工作热情。

(三)落实工作经费。各地价格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工作需要,安排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专项经费,提供必要的办公设备,保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正常开展。要确保“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费投入不低于“五五”法制宣传教育时期的水平,并根据实际需要逐年有所增加。

(四)加强普法队伍建设。要落实专门人员从事普法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加大普法宣传教育骨干培训力度,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指导能力。各地价格部门要充分发挥法制工作机构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加强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建设。同时,还要善于借用外脑,充分发挥法律专家学者和法律职业者在法制培训、法制宣传、行政决策咨询、制度建设、处理复杂法律问题等方面的作用。

(五)推进普法阵地建设。省局依托局门户网站、《江苏价格》杂志、《江苏价格报道》等载体,及时交流各地工作动态和成果,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并在“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不同阶段,针对工作任务和存在的突出问题,适时通过组织召开会议加强系统交流,研究改进工作。各地要加强本地区普法阵地建设,加强工作的沟通交流,及时上报本地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展情况,反映存在的问题,共同推动全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不断取得新成绩。

附件:重点学习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目录

附件:

重点学习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目录

一、党和国家及江苏有关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政策文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二、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

《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国务院组织法》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民族区域自治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立法法》

《民法通则》

《合同法》

《物权法》

《侵权责任法》

《刑法》

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

《行政许可法》

《行政强制法》

《行政处罚法》

《行政诉讼法》

《行政复议法》

《国家赔偿法》

《国家安全法》

《保守国家秘密法》

《审计法》

《突发事件应对法》

《档案法》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

《信访条例》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

四、廉政建设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行政监察法》

《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

五、与价格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价格法》

《反垄断法》

《价格管理条例》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

《价格监测规定》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价格鉴证师注册管理办法》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反价格垄断规定》

《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价格监督检查证据规定》

《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条例》

《江苏省收费管理规定》

《江苏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制止牟取暴利规定》

《江苏省服务价格管理规定》

《江苏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

《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江苏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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