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001303/2018-01082 分 类: 本委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发文日期: 2018-11-16 公开日期: 2018-11-16
名 称: 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一体化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 号: 苏信用办〔2018〕54号 主题词:
内容概述:
时 效:有效

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一体化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信用办〔2018〕54号

各设区市信用办:

为规范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一体化服务管理,促进全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有序开展,我办组织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研究起草了《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一体化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一体化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省信用办

2018年11月16日

附件:

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一体化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一体化服务管理,促进全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有序开展,根据《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自然人信用信息查询服务规范(试行)》、《江苏省自然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异议信息处理规范(试行)》、《江苏省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信用审查服务规范》、《江苏省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信息服务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基于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一体化服务平台开展的信用信息服务和管理。适用对象包括省、市、县三级信用主管部门的系统管理用户,三级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的系统业务操作、信息审核和报告审计用户。

第三条 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一体化服务的内容包括法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法人信用审查报告、自然人信用审查报告、异议信息处理等全省统一的基本信用信息服务项目。服务对象包括:社会法人和自然人。

第四条 信息服务对象可通过线上线下两种方式获取服务。线下通过开通一体化服务的省、市、县三级服务网点获取相关服务;线上通过“信用中国(江苏)”网站获取相关信息服务。

第二章 法人和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

第五条  网点操作人员熟练掌握相关要求规范,给予现场或电话咨询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和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第六条 网点操作人员接收到窗口或网上提交的查询申请后,认真核验营业执照(单位登记证)、申请人(经办人)身份证和授权查询委托书等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同时在申请表上填写原因,并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经办人)所有问题,或推送到“信用中国(江苏)”网站申请人个人空间或申请人预留的邮箱。对予已受理的查询申请,系统自动查询生成法人(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网点操作人员对系统自动生成的报告信息进行逐条校核后形成报告初稿。

第七条 报告初稿生成后,省级、设区市或县(市、区)审核员对所属服务网点生成的报告初稿进行审核,通过的,生成正式报告;不通过的,填写原因并退回原服务网点,由操作人员修改后重新提交。

第八条 正式报告生成后,对在服务网点申请的,网点操作人员应及时打印报告并加盖全省统一式样的信息查询专用章,当场交给申请人或于下一个工作日之前邮寄给申请人。对从网上申请的,正式报告(PDF版)自动推送到“信用中国(江苏)”网站申请人个人空间或申请人预留的邮箱,申请人可自行查阅下载;需要盖章并邮寄的,网点操作人员应于当前工作日打印盖章后于下一个工作日之前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来相应服务网点盖章的,网点操作人员应现场打印、加盖并发放。

第三章 法人和自然人信用审查报告

第九条 各级政府部门可以委托同级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对法人(自然人)进行批量信用审查。操作人员熟练掌握相关要求,给予现场或电话咨询指导。

第十条 网点操作人员接到申请后,通过系统对被审查法人(自然人)进行查询,根据部门要求选择相应指标项,对相关信息记录逐条校核后形成报告初稿。

第十一条 报告初稿生成后,省级、设区市或县(市、区)审核员对所属服务网点生成的报告初稿进行审核。通过的,生成正式报告;不通过的,填写原因并退回原服务网点,由操作人员修改后重新提交。

第十二条 正式报告生成后,网点操作人员应于当日打印报告,加盖统一式样的信息查询专用章后转交或邮寄给部门经办人。

第四章 异议信息处理

第十三条 法人或自然人认为自身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内容有错误的,可以在原报告查询网点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网点操作人员给予现场咨询指导。

第十四条 网点操作人员接到申请后,应核验营业执照(单位登记证)、身份证和相关证明、申请表等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全部原因;受理的,应及时告知省市信用信息中心相应工作人员,进行信息核实工作。受理后系统自动在异议信息记录上标注“异议”标签。

第十五条 省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和原数据提供部门应在受理异议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省级系统管理员应于受理当日核实信息来源,属省级部门报送的,通知省级部门核实处理;属市级系统报送的,通知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核实处理。

异议信息原数据提供部门应在接到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核实工作,并将核实结果反馈省或设区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省级或设区市系统管理员应在接到反馈信息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信息数据处理。异议信息经原数据提供部门核实有误的,省级系统管理员经规范程序修改更正省级部门反馈的异议信息数据,设区市系统管理员按照市级管理规定修改更正市级部门反馈的异议信息数据,同时更正数据在省、市数据库之间同步;原数据提供部门核实无误的,省级系统管理员经规范程序撤除该异议信息记录上“异议”标签,并把相关处理同步到共享原信息的国家、及有关省级部门。

第十六条 网点操作人员应及时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并根据申请人要求重新生成打印新的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

第五章 业务管理

第十七条 省级系统管理员对全省一体化服务平台用户实施集中统一管理,包括用户的增、删、改和权限分配等。

第十八条 省级系统管理员对报告版本进行统一配置管理。

第十九条 全省各服务网点出具的报告加盖统一设计式样的信息查询专用章。专用章以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或各设区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为主体,各设区市对所属服务网点顺序编号并按照统一式样篆刻印章,发放给各相应服务网点使用管理,同时报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备案。

第二十条 省级、设区市和县(市、区)审计员每月底对所属服务网点当月出具的报告进行审计;省级和设区市审计员每月底对全省和本市当月出具的报告随机抽取审计;省级系统管理员不定期对系统操作日志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 系统每日22:00时至次日4:00时自动对共享服务库进行数据同步或增量更新。

第二十二条 系统设置自动归档任务,于每月最后一日24:00时将上月电子资料进行分类归档处理。电子资料包括系统上载的营业执照(单位登记证)、身份证、委托书和其他证明材料的照片或扫描件,以及系统生成的PDF格式信用信息查询报告和信用审查报告。各服务网点收集的实物资料由各网点保管并做好资料台账登记备查。

系统电子资料保存期10年,各服务网点收集的实物资料保存期2年。

第二十三条 省级系统管理员定期对系统网络安全漏洞进行扫描、打补丁、升级软件等,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办公室组织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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