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014001303/2021-00685 分       类: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发文日期: 2021-02-26
  • 名       称: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项目的通知 公开日期: 2021-03-12
  • 文       号: 苏发改价格发〔2021〕189号 主       题:
  • 主  题  词:
  • 内容概述:
  • 时       效: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项目的通知

2021-03-12 来源:阳光发改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项目的通知

苏发改价格发〔2021〕189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县(市、区)发改委(发改局、经发局),各有关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轻社会负担,根据《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函〔2020〕129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及省政府要求,我委正会同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研究我省具体实施方案。本着统筹谋划、先易后难的原则,结合我省近年来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清理规范情况,现进一步明确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事项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取消项目

除《意见》中明确要求取消的不合理收费项目以外,取消供水企业向用户收取的补办自来水交费卡(证)工本费、自来水复接费;供气企业向用户收取的补办燃气交费卡(证)工本费、燃气复供费;供暖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热力工程设施配套费。其他没有合法有效政策依据的收费项目全部取消。

二、保留项目

(一)供水企业接收二次供水设施时,根据《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规定,向建设单位收取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费。建设区划红线内供水(含二次加压调蓄)设施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的,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等费用计入供水成本。

(二)供电企业向用户收取的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按照我省大工业输配电价的容量电价水平执行。按照《关于明确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苏价工〔2018〕20号)规定,继续对符合条件的余热、余气、余压自备电厂减半收取系统备用费。高可靠性供电费用继续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供气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安装费继续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新建住宅小区该项费用计入开发成本,不另行向用户收费。

(四)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设施产权分界点之后至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器具前,为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所提供的延伸服务等,应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实行明码标价。对燃气设施移改费等市场竞争不充分、仍具有垄断性的少数涉及供气行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授权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三、有关要求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政策解读和落实工作,并对本级出台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及时废止与国家和省要求不一致的政策文件。

全省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强制、变相强制收费。

本通知自2021年3月1日起执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其余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苏价工〔2016〕173号、苏价工〔2016〕179号、苏价工〔2017〕145号同时废止。我省贯彻落实国办函〔2020〕129号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2021年2月26日

分享至: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