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014001303/2021-00661 分 类: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发文日期: 2021-12-30
- 名 称: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公开日期: 2022-01-13
- 文 号: 苏发改收费发(2021)1375号 主 题:
- 主 题 词:
- 内容概述: 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制定江苏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 时 效: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发改收费发〔2021〕1375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深化 “十四五”时期重点领域价格机制改革,加强和改进价格调控,确保价格总水平在合理区间运行,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市场价格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689号)精神,江苏省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2021年12月30日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以及江苏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我省“十四五”时期重点领域价格机制改革,更好服务江苏勇担“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光荣使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弘扬伟大建党精神,落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市场化方向,坚持系统观念,纵深推进重点领域价格改革,加强和改进价格调控,提升价格治理能力,确保价格总水平在合理区间运行,努力营造良好市场价格环境,为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新篇章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主要由市场决定,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科学定价机制全面确立,能源资源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完善,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机制更加健全,公共服务价格政策基本完善,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价格政策体系基本建立。
二、加强和改进价格调控
(三)加强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坚持和落实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价格调节资金、价格异动应急处置等制度。建立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目录清单,研究制定《江苏省完善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机制实施方案》,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坚持“调高”与“调低”并重,采取微调、预调、区间调控等措施,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利用好价格信号,引导生产消费,促进供需平衡,防止价格大起大落。研究制定《江苏省完善政府猪肉储备调节机制做好猪肉市场保供稳价工作预案实施方案》,构建更加敏锐的生猪价格监测预警体系,统筹生产、储备、进口等措施,强化生猪等重要民生商品逆周期调节,防止价格大幅波动。
(四)坚持落实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认真落实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发挥政策“托底”作用,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和种粮积极性,稳定粮食生产,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优质优价和市场化收购,确保粮食安全。切实做好粮食成本调查,实施夏粮秋粮收购价格监测日报制度,准确掌握成本收益及变化情况。
(五)加强价格监测预警。进一步完善价格监测制度体系,用好江苏省价格监控平台,一体监测重点商品价格及相关指标,及时发现价格波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加强综合研判和趋势分析,强化风险评估和报告。强化粮油肉蛋菜等重要民生商品价格监测,密切关注钢材、煤炭、成品油、水泥、有色金属等重要生产资料价格走势,定期分析研判价格形势。健全价格异动预警和应急监测机制,妥善应对大宗商品价格异动。加强数据深度挖掘和资源聚合展示,推动自编指数和预测模型研究,不断增强价格监测监控、分析预测和风险预警能力。
(六)兜牢民生底线。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稳妥推进价格改革,把握好改革的时度效,充分研究论证社会承受能力,做好风险评估,完善民生保障措施。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要求,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扩大价格补贴对象范围,统一联动机制启动条件。坚持落实困难群众水电气等价格优惠减免措施,强化困难群众民生兜底保障。
(七)强化市场预期管理。落实国家市场预期管理制度规定,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定期编制公布居民消费价格预期调查报告,拓宽发布渠道,提升调查质量和社会影响力,正确引导市场价格预期。不断创新丰富预期管理手段,注重宣传解读市场基本面的积极变化、政府保供稳价举措等,强化政府与市场双向沟通和信息交流,释放正面信号,合理引导市场预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重要民生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管理办法(试行)》,开展全省价格指数情况调查和分析,加强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评估和合规性审查,规范价格信息发布行为。
三、纵深推进能源价格改革
(八)持续深化电价改革。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完善省级电网、增量配电网价格形成机制,科学核定省级电网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加快理顺输配电价结构。持续深化燃煤发电、燃气发电、核电等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落实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能发电、抽水蓄能和新型储能价格机制,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有序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电,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适应新能源发展、电力市场建设和电力系统峰谷特性变化形势,优化完善分时电价机制,适时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进一步引导电力用户树立节约能源意识,主动削峰填谷降低用电成本。
(九)不断完善绿色电价政策。以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推动高耗能行业提高能效、降低碳排放水平为目标,健全和实施基于能效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机制,创新完善差别化电价政策,强化与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协同,加大绿色电价政策实施力度,促进节能减碳。对省内长江经济带沿线港口使用岸电实施支持性电价政策。
(十)稳步推进石油天然气价格改革。严格落实国家成品油定价机制。适应“全国一张网”发展方向,结合我省天然气管道运输实际,完善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配气价格形成机制,修订出台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定价办法、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进一步健全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体系,合理制定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和配气价格。完善终端销售价格与采购成本联动机制,严格监管配气价格,探索推进终端用户销售价格市场化。调整优化居民天然气阶梯价格政策,促进居民合理用气。
四、稳步推进水资源价格改革
(十一)完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健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和集约利用。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动态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积极推动供需双方在项目前期工作阶段签订框架协议、约定意向价格。
(十二)巩固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成果。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要求,健全农业水价动态调整机制,结合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成本变化情况,适时开展成本调查,按照补偿运行维护成本的原则,综合考虑地方经济发展、农民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农业水价。按照民主协商、乡级监管、价格公示、县级备案的程序,规范实施协商定价。
(十三)深化城镇供水价格改革。完善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健全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形成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推进城乡一体化供水,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严格落实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促进企业节水转型。
(十四)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机制。顺应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提高的发展现状,组织开展污水处理成本监审,科学核定成本,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动态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鼓励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地区有序推进农户付费制度,综合考虑农村经济状况、农户承受能力、污水处理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付费标准。积极探索按污染物种类、浓度分类分档制定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建立与处理水质、污染物削减量等挂钩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奖惩机制,促进企业污水预处理和污染物减排。
五、加快推进公共服务价格改革
(十五)健全公用事业价格机制。落实国家和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文件要求,加快完善水电气暖价格形成机制,坚决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切实规范收费行为。适时修订出台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鼓励地方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建立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指导各地结合实际稳步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户生活垃圾处理付费制度。研究完善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机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形成机制。完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定价机制。
(十六)完善公益性服务价格政策。不断完善教育、养老、殡葬、公共法律服务、景区收费政策。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收费管理政策,制定加强和规范民办幼儿园和民办中小学校教育收费管理政策措施。研究制定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政策和学校引入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课后服务收费政策。落实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政策规定,研究制定民办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适应医养康养结合、社区养老、居家养老等养老领域新模式,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价格机制。完善殡葬服务收费政策,切实规范收费行为。推进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改革,降低部分涉企公证服务以及涉及居民房产继承、赠与和接受遗赠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完善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修订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加强景区垄断性服务价格监管。
(十七)强化价格认定和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公共服务职能。完善价格认定组织保障体系,切实履行涉纪检监察案件、涉刑事案件、涉行政执法案件和涉行政征收价格认定职能。主动做好疫情防控、突发应急事件处置以及涉及政府事务价格认定。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推进价格争议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强化价格争议调解与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有机融合,及时化解各类价格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推进价格认定综合业务平台建设,全面提升价格认定工作水平。
六、加强组织保障
(十八)注重统筹协调。严格落实改革主体责任,统筹考虑各领域改革进程,深入调查研究,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广泛听取意见,切实履行法定程序,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十四五”时期价格改革具体方案,明确改革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确保各项改革举措平稳出台、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十九)强化价格信息发布共享。坚持和完善民生价格信息公布制度,加大重要民生商品服务价格信息采集和发布力度,引导市场价格合理形成。深化重点工业行业和重要工业品价格监测,逐步形成垂直细分领域的行业分析特色品牌。牵头建立长三角一体化价格监测信息共享机制,促进跨层级、跨区域信息融合共享。
(二十)加强成本调查监审。坚持将成本调查监审作为政府制定调整价格的重要程序,切实发挥成本调查监审结果在政府定价中的基础性作用。认真落实国家制定出台的成本监审办法和监审操作规程,修订完善我省专项成本监审办法。组织开展输配电、天然气管道运输等重点领域成本监审。开展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价格等重要民生价费成本调查。
(二十一)推进制度建设。适应推进价格机制改革和提升价格治理能力需要,修订《江苏省定价目录》《江苏省价格听证目录》,动态调整公布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修订司法鉴定、机动车停放服务、物业服务、校外培训等收费管理办法,推进价格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二十二)加强能力建设。加强价格工作队伍建设,强化政治理论学习和价格业务培训,注重提升综合素质,不断提高价格调控、管理和服务能力,努力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心工作水平。充分发挥我省科教优势,借助第三方力量,强化价格领域重大问题、基础理论和前瞻性政策研究。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全面准确宣传解读改革政策,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注重总结推广基层典型经验做法,为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营造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