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014001303/2022-01167 分 类: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发文日期: 2022-12-12
- 名 称: 省发展改革委 省卫生健康委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公开日期: 2022-12-26
- 文 号: 苏发改价格发〔2022〕1465号 主 题:
- 主 题 词:
- 内容概述:
- 时 效:
省发展改革委 省卫生健康委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发展改革委 省卫生健康委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发改价格发〔2022〕1465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无锡市、南通市市政园林局,南京市、徐州市、苏州市水务局,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发改局、经发局)、卫生健康委(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江阴市城管局、宜兴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相关县(市、区)水务局,省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精神,促进托育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现就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管道天然气,下同)、用热价格政策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托育机构是指经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
二、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照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社会福利场所等)标准执行。
三、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原则上应装设分表单独计量。暂不具备单独装表条件的,由向托育机构转供水电气的主体和托育机构一起,与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约定采用定量或定比的方式,确定托育机构应执行的水电气用量,并及时将居民类价格传导到相关托育机构。需实施“一户一表”改造的,涉及建筑区划红线以内的供水、供电、供气线路设施改造费用,由托育机构承担;计量装置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负责安装到位,不得向用户收取计量装置费用。
四、托育机构凭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出具的《托育机构备案回执》,向当地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申请办理。涉及向托育机构转供水电气的,由托育机构和向托育机构转供水电气的主体联合申请。经当地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现场勘查属实后,于上述用户申请次月起执行。如托育机构经营场所变更,需及时向供水、供电、供气企业重新申请办理。
五、请各地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告知,指导所在地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做好贯彻落实和动态管理工作,并跟踪政策执行情况。请各地卫生健康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定期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公布托育机构有关信息。
六、请涉及托育机构供热的地区,根据国家和省文件精神,参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细化落实托育机构用热价格政策,降低托育机构运营成本。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国家出台新的政策,按照国家政策执行。各地在政策落实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2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