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省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监督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3-05-12

为防治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掺烧煤炭,规范生物质发电秩序,有效防范和治理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行为,促进农林生物质发电可持续健康发展,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起草了《江苏省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起草有关工作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意义

农林生物质发电产业对优化能源结构、解决农林废弃物环境问题、提高农民收入和就业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完善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运行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能源〔2020〕1421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监督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能综新能〔2016〕623号)等文件精神,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预防为主、强化监督”“各司其职、归口处理”的原则,结合我省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营运和管理实际,研究起草了本办法。

制定《办法》,一是有利于加强新建项目前期和建设阶段管理,进一步规范核准审查内容;二是有利于完善项目运行过程监管机制,明确监管机制及补贴发放依据;三是有利于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引导企业加强内部管理。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5章22条,主要包括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管理职能及主要责任,前期和建设阶段、生产运行过程管理举措,违规掺煤认定和处理办法等内容。其核心在于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的监督、管理和处理。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省发展改革委已于2016年以《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监督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苏发改能源发〔2016〕1500号)转发了《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监督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能综新能〔2016〕623号)文件,本《办法》主要对责任分工、项目审核、运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补充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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