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定价目录(2023年版)》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5-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规定,对我省2017年公布的《江苏省定价目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江苏省定价目录(2023年版)》已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3年6月30日。

一、修订的背景和依据

(一)贯彻条例规定。19985月,《价格法》正式实施以来,我省先后颁布了三版定价目录,分别是2002年版、2015年版和2017年版。《江苏省价格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本省定价目录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现行定价目录施行以来,我省价格领域改革不断深化,有必要对定价目录进行修订完善。

(二)落实国家要求。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政府权责清单制度要求,2020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印发《关于地方定价目录修订有关工作建议的函》,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定价目录进行定期评估、动态调整,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修订工作,进一步厘清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关系,并对修订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三)巩固改革成果。现行《江苏省定价目录》于20171226日公布,自201821日起施行。现行定价目录实施以来,价格领域放管服改革向纵深推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2019年以来,我省先后发文明确放开定价目录中的11个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并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取消1个项目,放开2个项目。同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双减政策,新增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收费定价项目。上述价格改革成果需要通过修订定价目录进行固化。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缩减部分定价项目。删除2019年以来省发展改革委发文明确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尾气检测收费、民航机场延伸服务收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收费等11个项目;综合稳评结论、国家政策导向、外省做法和本省实际,放开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道路客货运价和生猪定点屠宰服务收费,取消有线电视初装费。

二是新增部分定价项目。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279号),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和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并纳入定价目录。

三是调整部分项目的定价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实际情况,调整交通运输、医疗服务和环境保护等项目部分定价内容的定价部门。

四是规范部分项目及内容表述。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现行定价目录中的电力、燃气、供排水、交通运输、环境卫生服务、殡葬服务、保障性住房及物业服务等项目及内容,以及脚注说明内容进行修改,使相关表述更为规范、清晰、准确。

三、相关配套措施

一是清理政策文件。对照新版定价目录,及时清理相关政策文件,做好废、改、立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是落实主体责任。对新版定价目录放开和取消的定价项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监测预警,合理引导市场行为;对授权市、县政府管理的定价项目,各地要切实履行好价格管理职责。

三是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对列入新版定价目录的定价项目,定价部门要严格执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规定,依法依规开展相关工作,确保政府定价科学、公开、透明。

四是跟踪实施情况。及时了解新版定价目录实施情况,高度关注社会反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同时,按有关规定做好政策效应评估,为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强化价格管理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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