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014001303/2023-00219 分 类: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发文日期: 2023-06-16
- 名 称: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和进一步做好市场化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公开日期: 2023-06-23
- 文 号: 苏发改能源发〔2023〕633号 主 题:
- 主 题 词:
- 内容概述:
- 时 效: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和进一步做好市场化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和进一步做好市场化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发改能源发〔2023〕633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2〕10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规范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促进我省光伏发电健康高质量发展,现将《管理办法》转发你们,并就进一步做好市场化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项目规划选址
各地要认真做好光伏发电项目发展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合理安排光伏发电项目布局和开发建设时序,指导督促光伏投资开发企业加强项目选址论证,及时与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沟通,严格落实“三区三线”管控要求,确保符合国家及我省用地用海、河湖管理、生态环保等有关政策文件要求。
二、持续完善项目库建设
根据《管理办法》有关要求,通过“江苏省新能源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进行市场化并网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投资开发企业可即时登录管理平台录入项目相关信息。对于具备光伏发电项目投资备案证、正式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配建新型储能方案、项目建设承诺函和县级及以上自然资源(林业)、水利部门出具的支持性意见或相关文件等内容,并同步上传配置储能项目投资备案证(购买或合建新型储能的应同步提供相关协议)、用地预审意见或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支持性意见的项目,将即时纳入项目库并列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在管理平台上同步推送省电力公司,省电力公司可据此办理接网业务。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每半年向社会集中公布。对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以及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在管理平台中及时变更相关信息。
三、动态开展项目管理
建立按月调度机制,光伏投资开发企业应在管理平台按月报送市场化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和储能项目进展情况,逐步实现项目全过程调度,推动市场化并网光伏发电项目顺利实施。已纳入项目实施库的2021年市场化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应于2023年6月底前或备案有效期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应移出项目实施库并在具备条件后重新申报。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要及时对项目进行梳理核查,于2023年7月15日前将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上报我委(能源局)。
四、强化项目接网消纳
项目投资开发企业应同步在电源项目本体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展接入系统设计工作,在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后20个工作日内向电网企业提交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报告。电网企业应按照“积极服务、简洁高效、应并尽并、能并早并”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光伏发电项目和储能项目的接网审核和服务程序,抓紧开展配套送出工程核准和建设工作,努力做到电源与电网协同发展,力争同步建成投运。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要主动对接项目所在地行政审批部门,按照《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等要求,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未通过备案在线平台作出合理说明的项目,应及时移除已向社会公示的备案信息,项目单位获取的备案证明文件自动失效。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202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