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发改规发〔2024〕5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发改局、经发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21号)和《江苏省定价目录》(苏发改规发〔2023〕3号)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2014年制定的《江苏省价格听证目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定价听证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4年11月30日。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苏价规〔2014〕5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202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