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014001303/2024-00697 分       类: 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发文日期: 2024-12-13
  • 名       称: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优化完善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主       题: 国土资源、能源
  • 文       号: 苏发改价格发〔2024〕1432号 主  题  词:
  • 内容概述:
  • 时       效: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优化完善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4-12-31 来源:阳光发改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优化完善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发改价格发〔2024〕1432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各有关天然气发电企业:

为优化完善我省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管理,引导天然气发电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3009号)精神,结合我省天然气发电实际情况,现就我省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调整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对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实行分类标杆电价,按照平均先进成本,考虑社会效益、电网运行调度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各类型天然气发电机组上网电价。天然气发电调峰机组、热电联产机组执行两部制电价,对应基准天然气价格2.222元/立方米核定上网电价水平(含税,下同,详见附件1)。楼宇式分布式机组执行单一制电价,每千瓦时0.806元。对电量电价根据发电气耗变动等实际情况适时动态调整。

二、完善气电价格联动机制。按照国家明确的我省天然气发电容量电费(含气电联动)在输配电价分摊标准形成的年度总额,当天然气价格出现较大幅度变动时,对天然气发电电量电价作适度调整。调价幅度按照天然气发电机组电量电价与气价联动计算公式(详见附件2)执行。楼宇式分布式机组参照10万级以下热电联产机组标准执行。

三、新建天然气发电机组容量电价自运行次月起执行。调试期间电量电价根据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的通知》(苏监能市场〔2023〕47号)执行。

四、热电联产机组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热电比合理分摊相应的成本,并取得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热电联产机组供热价格。

五、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管理的通知》(苏价工〔2018〕162号)同时废止。如遇国家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政策调整,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1.天然气发电各类型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2.天然气发电机组电量电价与气价联动计算公式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202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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