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公示
发布时间:2024-02-18

根据《江苏省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我委作为整改责任单位的第七项整改任务已完成整改。按照《关于规范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的通知》(苏环督改办〔2022〕3号)要求,现将问题整改完成情况公示如下:

一、整改事项

连云港市江苏省镔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于2014年和2015年相继违规建成2台1080立方米高炉和2台120吨转炉,2017年上报钢铁产能清单时却谎称是2013年5月前建设,不需要落实产能置换要求,省发展改革委审核把关不严,将其纳入合法产能清单,使其违规新增产能“合法化”。该企业2019年违规建设1座属于限制类设备的1080立方米高炉,2021年违规建设1座1250立方米高炉。无锡市江阴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也未开展产能置换就违规建设1座1280立方米高炉。

二、责任单位

无锡市委、市政府,连云港市委、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

三、验收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配合。

四、整改目标

严格落实产能置换要求,依法依规处置违规新增钢铁产能。

五、整改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

(一)督促属地制定整改方案。印发《关于切实做好钢铁企业有关问题整改的函》,向无锡市、连云港市通报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披露问题,要求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细化整改措施,切实抓好问题整改。

(二)积极推进问题整改。积极协调江阴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购买省内炼铁产能,落实产能置换来源,完成产能置换。支持江苏省镔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通过产能置换将2019年违规建设的1座限制类高炉技改为允许类设备;督促其拆除2014年和2015年违规建成的2台1080立方米高炉和2台120吨转炉。

(三)组织开展问题验收。组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和行业专家对相关企业高炉、转炉等设备进行现场核查。认真查阅台账资料,逐一核查各项整改举措是否落实到位。经核查,无锡市、连云港市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企业完成相关问题整改,符合验收销号要求。

(四)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在省级层面防范钢铁产能违法违规行为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全省防范钢铁产能违法违规行为的长效机制。印发《关于开展巩固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成果自查自纠的通知》,要求各地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工作部署,建立防范钢铁产能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响应及核查处置机制,对钢铁冶炼企业、涉炉企业、钢铁冶炼项目等实施常态化监管。

六、对整改情况的总体评价

江苏省镔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江阴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相关问题已完成整改。

如对该问题整改完成情况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2024年2月18日至2024年2月29日)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监督电话:025-83390533

电子邮箱:jssfgwgyc@163.com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2024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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