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014001303/2025-00315 分       类: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发文日期: 2025-08-12
  • 名       称: 关于支持车网互动规模化应用试点城市和试点项目建设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函 主       题:
  • 文       号: 苏发改价格函〔2025〕191号 主  题  词:
  • 内容概述:
  • 时       效:

关于支持车网互动规模化应用试点城市和试点项目建设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函

2025-08-14 来源:阳光发改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车网互动规模化应用试点城市和试点项目建设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函

苏发改价格函〔2025〕191号


南京市、无锡市、常州市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

《常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优化充电设施电价政策支持常州车网互动规模化试点城市建设的请示》(常发改〔2025〕157号)收悉。为支持我省车网互动规模化应用试点城市和试点项目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新能源汽车与电网融合互动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经研究,现将试点城市和试点项目电动汽车充放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充电价格政策

试点城市和试点项目中执行工商业电价的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执行分时电价,时段划分与工商业用户相同,其中:向电网企业独立报装接电或具备独立受电点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全年执行春、秋两季分时时段;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公共停车场等中设置的充换电设施用电,充换电设施所在工商业用户应积极配合推动充换电设施具备独立计量条件,在增设计量点后执行分时电价,其分时时段应与充换电设施所在工商业用户保持一致。

二、电动汽车向电网反向放电价格政策

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营商通过聚合等方式,常态化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按市场交易规则结算。独立报装接电且具备反向放电能力的充换电设施(含执行居民合表用户电价的充电设施),可全年自愿向电网企业申请参与车网互动,放电电量由电网企业收购,纳入电网代理工商业购电电量来源;向电网反向放电价格,参照用电户同电压等级(执行居民合表用户电价的充电设施参照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当月电网代理购电100千伏安及以上单一制工商业用电全年执行季节性分时时段(含尖峰时段)的到户分时电价结算。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营商与电动汽车车主结算放电费用等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执行居民合表用户电价的充电设施产权人可自行参与车网互动,也可委托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营商运营,如委托运营的,放电费用等结算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试点政策适用范围和执行时间

上述政策适用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关于公布首批车网互动规模化应用试点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25〕241号)明确的我省车网互动规模化应用试点城市常州市,南京市、无锡市和常州市车网互动规模化应用试点项目,自2025年8月15日起,试行至2026年12月31日止。如国家出台新的政策,按照最新的政策执行。

四、试点工作相关要求

请南京市、无锡市、常州市发展改革委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省电力公司和相关地市供电公司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与车网互动规模化应用试点工作有关的政策宣传解读、项目清单化管理、政策执行效应评估、电量计量电费结算等工作,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主动协调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参与向电网反向放电试点的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营商(含执行居民合表用户电价的充电设施产权人),需与电网企业签订供用电合同、购售电合同,并自申请业务办理成功的次月起执行。相关运营商应在充换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设置政策提示,做好明码标价,确保电动汽车用户的知情权。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2025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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