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014001303/2025-00451 分 类: 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发文日期: 2025-09-08
- 名 称: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技工院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主 题: 其他
- 文 号: 苏发改收费发〔2025〕901号 主 题 词:
- 内容概述:
- 时 效: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技工院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技工院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发改收费发〔2025〕901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
为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技工院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就我省技工院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技工院校学费分类管理
公办技工院校学费(中外合作办学除外)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学费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公办技工院校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办学层次、培养成本、社会承受能力等自主确定,由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报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执行。
民办技工院校、国有企业举办的技工院校学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学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并在执行前报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技工院校中级技工阶段免学费政策,按照国家和省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相关规定执行。
二、建立公办技工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学费标准联动机制
公办技工院校学费标准与高等教育学费标准实施联动机制,公办技工院校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学费标准,可以分别衔接公办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确定。公办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学费标准调整时,技工院校学费标准可以同步调整。
公办技工院校高级技工阶段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300元,技师阶段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800元,高级技师阶段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000元。公办省重点技师学院在成本测算基础上,可以选择不超过4个培养成本相对较高的专业,具体标准可以在原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0%。学校在上述标准范围内,合理确定具体学费标准,由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报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执行。
三、切实规范技工院校收费行为
技工院校要始终坚持教育公益属性,切实维护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学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调整时应提前向社会公开。学费标准调整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分段培养的学生学费标准,与相应学段同专业同年级学生实行相同学费标准,2026年前招收的分段培养学生,仍按原招生简章明确的学费标准执行。
学校要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在学校门户网站、校园校务公开栏等平台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退)费办法、奖助(减免)政策、监督电话等内容,有关情况在招生简章和录取通知书中说明,主动接受学生和社会监督。要认真落实各项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管理制度,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着力加强技工院校收费监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技工院校内部收费管理,督促指导各技工院校严格落实收费管理制度。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跟踪了解技工院校收费政策执行情况,适时开展政策效应评估。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公办技工院校资金管理,公办技工院校学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技工院校的收费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 2026年秋季新学年起执行,在校学生仍按原学费标准执行。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技工院校收费标准的复函》(苏价费函〔2014〕43号),原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民办中等职业教育收费管理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4〕415号)同时废止,技工院校住宿费标准仍按原中等职业学校住宿费标准执行,符合社会化学生公寓管理条件的,参照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政策执行。此前有关技工院校学费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江苏省技工院校学费标准表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