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014001303/2026-00360 分       类: 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发文日期: 2026-09-30
  • 名       称: 省发展改革委 省委网信办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财政厅 省数据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支持人工智能创新发展有关实施方案的通知 主       题:
  • 文       号: 苏发改智集发〔2026〕935号 主  题  词:
  • 内容概述:
  • 时       效:

省发展改革委 省委网信办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财政厅 省数据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支持人工智能创新发展有关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6-10-09 来源:阳光发改


省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支持人工智能创新发展有关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发改智集发〔2026〕935号


各设区市市委网信办,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数据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人工智能创新发展战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省市联动支持人工智能创新发展,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19〕74号),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委网信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数据局研究制定了《江苏省词元(Token)券实施方案》、《江苏省语料券实施方案》、《江苏省模型券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江苏省词元(Token)券实施方案

2.江苏省语料券实施方案

3.江苏省模型券实施方案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中共江苏省委网信办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数据局

2026年9月30日


附件1


江苏省词元(Token)券实施方案


词元券是指用于企业、高校院所、研究机构及OPC等主体购买智能算力服务(含智能算力租赁)进行模型训练、模型推理、智能体应用等的支持资金。

一、总体考虑

(一)词元券的管理遵循“合法合规、公平公开、据实结算、序时兑现、协同联动”的基本原则,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数据局牵头负责,省数据局负责统筹词元券的日常运营监管工作,指导设区市相关主管部门开展词元券的受理、审核和兑付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词元券省级支持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

(二)有条件的设区市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对词元券申领、使用、兑付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规范使用。省级财政对各设区市实际兑付的词元券给予支持,资金采取“预拨+清算”方式下达。

(三)鼓励各地依托江苏省一体化算力监测调度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开展词元券申领、审核、兑付、统计等工作,鼓励将提供智能算力服务的算力中心纳入平台统一管理。鼓励各地支持省公共算力中心所提供的智能算力服务。

(四)用算主体凭相关服务合同、发票、付款凭证、智能算力(词元)服务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按要求申请词元券,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支持内容

(一)支持对象。用算主体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在江苏省境内正常经营的企业、高校院所、研究机构及OPC等主体。(2)信用记录良好,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安全生产事故记录。(3)具备明确的算力应用场景规划和真实的智能算力服务采购需求,购买智能算力服务费用达1万元(含)以上。(4)所购买词元服务,其调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应已通过国家网信办备案。(5)与供算主体无关联关系。

供算主体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信用状况良好,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安全生产事故记录。(3)所提供的服务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相关要求。

(二)支持标准。(1)对用算主体购买智能算力服务给予支持,省市支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实际支付费用的50%。各设区市可在该上限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具体支持比例,单个主体支持上限不超过500万元。核实支出基数应当剔除折扣、返利、退款等非实际支出部分,据实结算。省级财政按不超过各设区市实际兑付总额的50%给予支持。(2)词元券与省内人工智能领域同类型相关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支持,同笔支出不得重复申领财政资金支持。(3)词元券省级支持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原则,各设区市申请总额未超过省级预算额度的,按最高比例给予支持;若超出省级预算额度,相应调整支持比例。

三、省级支持资金的申请与拨付

(一)各设区市发展改革、财政、数据等主管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数据局报送词元券支持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词元券发放预算及资金来源,具体支持方向,本地支持比例、单主体上限,预计覆盖主体数量、行业分布,绩效目标等。

(二)省级支持资金实行“预拨+清算”的拨付方式:(1)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根据各设区市申报的词元券发放预算,形成省级预拨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后,预拨部分省级支持资金。(2)各设区市有关主管部门于2027年1月底前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数据局报送2026年词元券实际发放情况,于2027年7月底前报送词元券结算审计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数据局审核确认后,省财政厅开展统一结算。

四、相关要求

(一)词元券仅限申领方单一主体使用,不得转让、赠送、出售或质押等;合同服务周期跨年度的,用算主体可分年度拆分申请词元券。供算主体应诚信经营,不得虚报价格、虚构交易或伪造交易等。

(二)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2026年7月1日(含)后签订的智能算力服务合同,可按本方案享受词元券支持。根据国家和省政策要求及实施成效,可适时对本方案予以修订。

(三)本方案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数据局负责解释。



附件2


江苏省语料券实施方案


语料券是指用于企业、高校院所、研究机构及OPC等主体购买和建设高质量数据集及行业语料资源的支持资金。

一、总体考虑

(一)语料券的管理遵循“合法合规、公平公开、据实结算、序时兑现、协同赋能”的基本原则,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数据局牵头负责,省财政厅负责语料券省级支持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数据局负责统筹语料券的日常运营监管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具身智能机器人数据采集支持资金的审核和兑付,省数据局负责高质量数据集与语料库(含物理AI及世界模型研发、训练所需数据)建设支持资金的审核和兑付等工作。

(二)有条件的设区市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对语料券申领、使用、兑付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规范使用;省级财政对各设区市实际兑付的语料券给予支持,资金采取“预拨+清算”方式下达。

(三)鼓励各地依托江苏省一体化算力监测调度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开展语料券申领、审核、兑付、统计等工作,鼓励通过省数据交易所成交和交付高质量数据集、行业语料资源,实现交易流程可追溯。

(四)申报主体凭相关服务合同、发票、付款凭证、语料交付或验收证明等相关材料按要求申请语料券,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支持内容

(一)支持对象

1. 高质量数据集和语料资源购买支持。购买方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在江苏省境内正常经营的企业、高校院所、研究机构及OPC等主体。(2)具备明确的人工智能训练、科学研究、技术研发或场景应用需求。(3)信用记录良好,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安全生产事故记录。(4)承诺按约定范围使用语料资源,不擅自复制、转售或超范围传播。

供给方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注册登记,对所提供数据集、语料资源拥有合法数据权益或授权许可,数据来源及内容合法合规。(2)信用记录良好,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安全生产事故记录。

2. 高质量数据集与语料库建设。项目建设方应列入国家主管部门发布的正式文件或公示名单,或省数据局发布的优秀省级高质量数据集建设先行先试项目公示名单。

3. 具身智能机器人数据采集项目。数据采集场运营方应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具备符合要求的物理采集场地和采集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室内场景、室外场景、特殊工况场景、无本体数据生成场景等,能够满足具身智能多场景、多模态数据采集的需要。(3)配备必要的采集设备、传感器系统、数据存储与传输设施或仿真基础设施。(4)建立规范的数据采集流程和质量控制体系,确保采集数据的规范性、完整性和可用性。(5)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条件和应急处置能力。

具身智能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在江苏省境内正常经营,从事具身智能研发、制造或应用相关业务。(2)具备相关整机,或核心部件,或关键算法的研发能力,拥有相关自主知识产权或合法使用权。(3)所采集的数据用于具身智能算法优化或性能验证等用途。(4)具备与相关主机厂协同开展数据采集、仿真工作的能力,能够明确采集任务、采集标准和数据质量要求。(5)信用记录良好,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安全生产事故记录。

参与采集、仿真项目的其他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数据标注服务商、数据治理服务商、科研合作机构等),应当依法注册登记或设立,具备与其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和资质条件,信用记录良好。

(二)支持标准

1. 对用数主体购买高质量数据集和语料资源给予支持,省市支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实际支付费用的50%。各设区市可在该上限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具体支持比例,单个主体支持上限不超过100万元。核实支出基数应当剔除折扣、返利、退款等非实际支出部分,据实结算。省级财政按不超过各设区市实际兑付总额的50%给予支持。语料券省级支持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原则,各设区市申请总额未超过省级预算额度的,按最高比例给予支持;若超出省级预算额度,相应调整支持比例。

2. 高质量数据集与语料库建设支持。省级财政对列入国家级高质量数据集建设先行先试的项目给予50万元一次性支持,对省级优秀项目给予20万元一次性支持,同一项目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仅享受一次。

3. 具身智能机器人数据采集支持。省级财政按照不超过在省数据交易所达成或备案的产品实际交易结算金额的30%给予支持,同一申报主体累计支持额度上限为200万元。

三、省级支持资金的申请与拨付

(一)各设区市发展改革、财政、数据等主管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数据局报送高质量数据集和语料资源购买支持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发放预算及资金来源,具体支持方向,本地支持比例、单主体上限,预计覆盖主体数量、行业分布,绩效目标等。

(二)对高质量数据集和语料资源购买,省级支持资金实行“预拨+清算”的拨付方式:(1)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根据各设区市申报的语料券发放预算,综合平衡后提出省级预拨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后,预拨部分省级支持资金。(2)各设区市有关主管部门于2027年1月底前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数据局报送2026年语料券实际发放情况,于2027年7月底前报送语料券结算审计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数据局审核确认后,省财政厅开展统一结算。

(三)对高质量数据集与语料库建设、具身智能机器人数据采集,省级支持资金在项目确定后一次性下达。

四、相关要求

(一)语料券仅限申领方单一主体使用,不得转让、赠送、出售或质押。相关交易主体应诚信经营,不得虚报价格、虚构交易或伪造交易等。

(二)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2026年7月1日(含)后签订的语料购买、高质量数据集交易合同、达成交易或备案的具身智能机器人高质量数据集产品,以及经省数据局推荐入选国家高质量数据集建设先行先试的项目可按本方案享受语料券支持。根据国家和省政策要求及实施成效,可适时对本方案予以修订。

(三)本方案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数据局负责解释。



附件3


江苏省模型券实施方案


模型券是指对拥有经国家网信办备案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以下简称“大模型”)的省内主体,按大模型应用情况和实际研发投入予以支持的资金。

一、总体考虑

(一)模型券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平、择优遴选、严格监管”原则,采取集中申报、专业测评、专家评审、社会公示、财政拨付的方式组织实施。

(二)模型券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委网信办、省财政厅牵头负责,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数据局等部门组织模型券申报、测评、评审、公示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模型券预算管理、资金拨付。

(三)申报主体应按要求如实填写申报表、提交佐证材料,配合做好相关核验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支持内容

(一)支持对象。申报主体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在江苏省境内正常经营的企业、高校院所、研究机构及OPC等主体。(2)信用记录良好,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安全生产事故及重大网络、数据安全事件。(3)作为备案主体至少拥有1款经国家网信办备案的大模型,有明确的大模型研发、训练、推理、应用推广或服务能力建设计划。

申报的大模型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备案号属地为“Jiangsu”,且备案时间早于申报时间。(2)已上线运行,有真实用户和明确应用场景,符合法律法规及网络、数据安全要求。(3)具备基础安全能力,定期开展风险测试和安全评估,符合国家规定及标准。(4)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领域或科技安全风险的,应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伦理监管政策。

支持范围。对大模型实际研发投入予以支持,包括核心研发人员、硬件资源、基础模型、模型性能优化、安全能力建设等五部分,只计算连续12个月投入,起始时间由申报主体自定,并提供合规佐证材料。(1)申报主体可申报不超过6名在江苏缴纳社保的核心研发人员,薪资、奖金、保险计入投入。(2)硬件资源投入指自行购买智算服务器支出,不含其他设备及云服务租用。(3)基础模型投入指购买基础大模型授权训练备案大模型的支出。(4)模型性能优化投入指跟踪国内顶尖基础大模型开展对标测试、数据处理、模型评测、研发验证的投入。(5)安全能力建设投入指安全评估、内容审核、应急响应等支出。

(三)支持标准。(1)按实际研发投入支出的30%予以支持,最高100万元。(2)模型券实行总量控制,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依次测算,用完为止。(3)与省内人工智能领域同类型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同笔支出不得重复申领财政资金支持。

三、遴选标准

按注册用户数、API调用数、实际交易结算金额三项指标综合遴选,申报主体备案大模型数量超过1款的合并计算。(1)注册用户数是指申报前最新的基于备案大模型的独立应用或接入备案大模型其他应用的总注册用户数,相关应用的运营主体应当与申报主体一致。(2)API调用数是指备案大模型通过API接口的方式对外提供服务产生的API调用次数,申报数据应为申报前一周日均API调用数。(3)实际交易结算金额是指大模型备案时间至申报日范围内申报主体实际签订并履行的涉及人工智能技术对外服务的合同总额。

评价总分100分,三项指标满分分别为30分、30分、40分,每项分4档,依次按满分的100%、80%、60%、40%计分。分档标准如下:(1)注册用户数500万以上(含500万)为第1档,100万至500万(含100万)为第2档,10万至100万(含10万)为第3档,不足10万的为第4档。(2)API调用数1000万以上(含1000万)为第1档,100万至1000万(含100万)为第2档,10万至100万(含10万)为第3档,不足10万的为第4档。(3)实际交易结算金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为第1档,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500万元)的为第2档,100万元至500万元(含100万元)的为第3档,不足100万元的为第4档。

四、模型券申报及兑现程序

(一)省发展改革委、省委网信办发布申报通知,申报主体按通知要求提交申报及佐证材料。

(二)省发展改革委、省委网信办会同省有关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用户数据进行技术核验和专家评审,明确拟支持名单和资金方案,并征求省有关部门意见。

(三)拟支持名单和资金在省发展改革委官网、“网信江苏”公众号公示5个工作日。

(四)省财政厅按规定统一拨付支持资金。

五、相关要求

(一)申报主体应诚实守信,不得虚报研发投入、虚构交易或伪造交易等。第三方测试和评审机构应全程留痕,确保评审记录可查询、可追溯。省发展改革委、省委网信办会同省有关部门对第三方测试和评审过程进行跟踪监督,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确保评审客观公正。

(二)省发展改革委、省委网信办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数据局建立备案大模型应用数据常态化监测机制,动态掌握备案大模型实际应用效果。

(三)本方案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委网信办、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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