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014001303/2026-00304 分 类: 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发文日期: 2026-08-06
- 名 称: 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四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主 题: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文 号: 苏发改价格发〔2026〕777号 主 题 词:
- 内容概述:
- 时 效:
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四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四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发改价格发〔2026〕777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发改局、经发局),省电力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四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07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第四监管周期江苏电网输配电价执行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第四监管周期江苏电网工商业用电各电压等级输配电价和华东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具体见附件。
二、我省在输配电价外单列的天然气发电容量电费(含气电联动)分摊标准(含税)每千瓦时0.023元,执行至2026年12月31日,2027年1月1日起,每月据实向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
三、服务我省电力运行的省内的沙河、溧阳、宜兴、句容抽水蓄能电站和省间的浙江天荒坪(分电江苏比例27.8%)、长龙山(分电江苏比例50%)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费,按照国家和省核定的容量电费,每月据实向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
我省抽水蓄能电站抽水(发电)价格,按照所在节点现货实时出清价格或市场规则执行。抽水蓄能电站抽水时,视作用户,缴纳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并暂按单一电量制用户,执行所在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发电上网电量,相应退减输配电费。接受电网调度的抽水蓄能电站执行上述政策形成的抽发收益,20%由抽水蓄能电站分享,80%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享,用于冲减系统运行费,按月结算、按年清算;由于系统安全等原因发生抽发亏损的,抽水蓄能电站可提出申诉并进行举证,经相应的调度机构认可后,产生的相关费用,通过系统运行费,向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
四、请各地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当地电网企业做好本轮输配电价的贯彻落实工作,密切监测电价执行情况,确保相关政策执行到位。请省电力公司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组织指导各地电网企业做好业务系统调整、电价调整宣贯、优化代理购电信息公开内容、完善工商业用户电费账单等工作,通过供电营业厅、“网上国网”App、“国网江苏电力”微信公众号、95598电力服务热线等渠道,将相关政策告知广大工商业用户,积极引导工商业用户优化用能行为,切实降低工商业用户用电成本。如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四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077号,附《江苏电网输配电价表》《第四监管周期区域电网输电价格表》)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2026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