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014001303/2026-00364 分       类: 本委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发文日期: 2026-09-21
  • 名       称: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主       题:
  • 文       号: 苏发改规发〔2026〕4号 主  题  词:
  • 内容概述:
  • 时       效: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6-09-30 来源:阳光发改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发改规发〔2026〕4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省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管理办法》(发改高技规〔2025〕1747号)精神,加强和规范江苏省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建设和管理,我委制定了《江苏省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2026年9月21日



江苏省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力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先立后破、因地制宜,加快打造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阵地,扛牢“经济大省要挑大梁,为全国发展大局作贡献”的使命担当,参照有关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江苏省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以下简称“工程化中心”)的组织申报、批复组建、运行情况研判等管理行为。

工程化中心定位于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平台,是江苏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围绕传统产业升级、新兴产业壮大、未来产业培育,组织全省相关领域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

第三条 工程化中心始终围绕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重大需求,以支撑国家和省重大任务和重大产出为目标,通过建立产业技术工程化研究和验证设施、构建全链条创新机制,培养结构合理、具有行业领先水平的创新团队,搭建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之间的桥梁,推动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加快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服务支撑江苏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第四条 工程化中心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试验研究。服从服务国家战略,根据全省产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需求,开展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关键技术、现代工程技术攻关和试验研究,探索开展前沿引领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

(二)加强中试能力建设。共建共用概念验证、中试验证平台等,加大试验基础设施投入力度,对外提供应用场景、试验环境和试验能力,开展技术熟化、样品试制、示范应用等中试服务,拓展企业孵化培育、知识产权管理等全链条市场化服务。

(三)推动技术转移和扩散。提升技术熟化、工艺验证、样品试制、放大试产等创新能力,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和新装备。

(四)培育专业人才队伍。加强人才“选育管用”联动,构建复合型人才培养机制,为行业和地区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五)探索体制机制创新。依托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优势,聚焦成果转化落地、人才引育集聚等关键环节,积极探索体制机制改革路径,主动承接上级部署的各项改革试点任务。

(六)开展对外交流合作。在确保国家安全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国内外合作与交流,推动新业态、新模式快速涌现,提升工程化中心知名度和影响力。

(七)做好梯次培育储备。为培育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做好储备。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工程化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统筹规划工程化中心的建设领域和总体布局;

(二)制定工程化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相关政策和办法,指导和监督工程化中心的运行和管理;

(三)组织论证工程化中心组建方案,对符合条件的择优择需支持启动建设;

(四)对完成筹建任务的工程化中心予以正式确认,并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省有关部门是工程化中心建设的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主管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所属工程化中心的推荐申报和管理,对报送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

(二)督促、协调落实建设条件,推动工程化中心加快建设,及时组织开展工程化中心组建任务落实研判;

(三)根据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监察等工作;

(四)会同属地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在资金、土地、人才等创新要素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第七条 工程化中心实施单位主要负责:

(一)按照自愿申报原则,提出工程化中心建设申请;

(二)根据组建方案及有关文件要求,落实工程化中心建设与运行条件,建立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确保工程化中心按期完成组建方案明确的建设内容与发展目标;

(三)承担相关部门委托的研发任务,保障工程化中心开放运行与资源共享,为国家、省有关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提供研发与试验条件;

(四)按照有关要求向主管单位及时报送工程化中心建设运行情况。


第三章 申报组建

第八条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重大战略、重大工程等部署要求,省发展改革委适时发布工程化中心申报通知,明确重点领域、申报程序等事项。

第九条 拟申请工程化中心组建的实施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建设领域及相关要求;

(三)具有一批具备工程化开发潜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良好、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

(四)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拥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研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团队;

(五)具有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六)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以及完备的建设保障机制;

(七)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八)符合国家和省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条 鼓励以法人形式组建和运行工程化中心。对于采取非法人形式组建的工程化中心,应当实体化运行,在人、财、物的管理上与实施单位(即“依托单位”)厘清权责边界,构建人员独立管理、财务独立核算、资产归属清晰、组织高效有序的运行管理制度,实现审核数据独立可核、全程可溯。

第十一条 工程化中心应坚持党的领导,压实党建责任,加强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强化党风廉政建设。

第十二条 工程化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实施单位自主开展聘任,应由政治素质好、具有领导和管理能力、德才兼备的高水平学术或技术带头人担任,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须全职全时在工程化中心工作。

第十三条 工程化中心主任在科研组织、资源配置、团队建设等方面按照有关规定拥有充分自主决策权。对未按要求履职的工程化中心主任应及时调整。

第十四条 非法人形式组建的工程化中心只能有一个依托单位,工程化中心只在依托单位挂牌,不在参建单位挂牌。工程化中心核心团队须全职全时在工程化中心工作,不得再承担相同领域的其他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任务。

鼓励由省内相关领域的优势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社会投资机构组建创新联合体,以独立法人形式申请组建工程化中心。

第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研究提出工程化中心建设领域布局。工程化中心结合自身优势和具体情况,向主管单位提出申请,并出具真实性承诺书。鼓励地方和部门层面的工程化中心优先申报。

第十六条  主管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审查和论证工程化中心组建方案,将符合条件的工程化中心组建方案按要求行文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对主管单位推荐的工程化中心组建方案进行论证。在综合考虑全省建设布局的基础上,择优确定拟启动组建的工程化中心,并通知相关主管单位。

第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同意启动组建工作后,工程化中心进入筹建期,可暂以“XX江苏省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筹)”的名义开展工作,推进落实组建方案中明确的各项任务。

第十九条 主管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监督管理制度,对处于筹建期的工程化中心加强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监察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条 工程化中心的筹建期一般不超过3年。工程化中心按期达到组建方案明确的筹建期发展目标、完成组建任务后,应在筹建期结束后3个月内向主管单位提出正式确认为工程化中心的书面申请。

工程化中心建设过程中利用政府投入形成的资产,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规范开展竣工验收、竣工决算和国有资产登记,杜绝国有资产账外运行,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 主管单位应在受理工程化中心确认申请后3个月内采取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开展组建任务落实情况研判。经研判认为已达到组建要求的工程化中心,可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确认申请。

第二十二条 对未能按期完成组建任务的工程化中心,主管单位应在筹建期结束前3个月内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延长筹建期的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延期原因、拟采取的措施和计划完成日期。延长时限不得超过1年且只能申请一次。

对于筹建期满经研判未达到组建要求的、筹建期结束后3个月内未提交延长筹建期或正式确认为工程化中心书面申请的,取消确认为江苏省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的资格,且不得再以“XX江苏省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筹)”的名义开展工作,由主管单位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对后续事宜作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按程序对主管单位申请确认的工程化中心及相关材料等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按程序正式确认为“江苏省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并纳入江苏省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序列进行管理。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工程化中心实行动态调整、优胜劣汰的运行情况研判制度。省发展改革委分批次对经正式确认的工程化中心组织运行情况研判,原则上每3年开展一次。在运行情况研判年度内完成确认的工程化中心,可不参加当年的运行情况研判。应当参加但未参加运行情况研判的工程化中心,视为放弃工程化中心资格。主管单位应指导工程化中心围绕年度重点任务和关键指标开展年度运行情况自查梳理。

第二十五条 运行情况研判工作主要包括信息归集、数据初审、数据核实、公示结果等环节。

第二十六条 工程化中心运行情况研判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对于优秀的,省发展改革委采取通报等形式予以宣传推介;对于基本合格的,主管单位要督促制定详细整改方案,确保按期完成整改;对于不合格的,按程序撤销工程化中心资格,不得继续使用工程化中心名义开展活动。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二十七条 对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并通过确认的工程化中心,由省发展改革委予以授牌。

第二十八条 对运行情况研判结果为优秀的工程化中心,省发展改革委在新兴产业发展和未来产业培育等相关工作中统筹予以支持。

第二十九条 鼓励工程化中心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对于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积极支持申报各类人才工程。

第三十条 鼓励主管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出台优惠政策,在科技项目、人才引进、资金扶持等方面给予工程化中心相应的政策匹配和扶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工程化中心建设运营应严格执行有关文件要求。确需对组建方案中明确的目标任务做重大调整的,应及时向主管单位报告:

(一)对于工程化中心董事会(理事会)和技术委员会的设立及调整、参建单位的调整、工程化中心主任和首席专家的调整、工程化中心地点变更或实施单位更名等不影响实现工程化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主管单位审核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对于工程化中心研究方向、发展目标、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工程化中心功能实现的,经主管单位核实并提出调整建议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审定。

工程化中心名称及实施单位不得变更。

第三十二条 主管单位应对工程化中心报送的材料和数据承担核实责任,确保真实可靠。工程化中心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行为,一经核实,将相关单位失信信息依法依规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依法依规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撤销其工程化中心资格:

(一)已完成历史使命,研究方向偏离省重大需求的;

(二)运行情况研判结果不合格的;

(三)连续两次运行情况研判结果均为基本合格的;

(四)逾期未报送运行情况研判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工程化中心无法继续建设运行的;

(六)工程化中心被依法终止的;

(七)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八)因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为惩戒对象名单的;

(九)有其他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被撤销工程化中心资格或取消确认为工程化中心资格的,自撤销或取消确认之日起3年内,省发展改革委不受理其实施单位申报新的工程化中心。

第三十五条 工程化中心监督管理实行年度运行报告、定期运行情况研判相结合的动态管理方式。

年度运行报告是工程化中心运行情况研判的重要内容。工程化中心应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建设运行情况及时报送主管单位,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结合工作实际组织有关专家对工程化中心运行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检查。

第三十七条  按照“挂高不挂低”要求,获批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的,不再挂牌江苏省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工程化中心统一命名为:“XX江苏省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

第三十九条 有关地方和省有关部门可参考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工程化中心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10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0月21日止。《江苏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苏发改规发〔2020〕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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