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014001303/2026-00366 分 类: 本委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发文日期: 2026-09-21
- 名 称: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兴产业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主 题:
- 文 号: 苏发改规发〔2026〕5号 主 题 词:
- 内容概述:
- 时 效: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兴产业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兴产业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发改规发〔2026〕5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家新兴产业创新中心管理办法》(发改高技规〔2025〕1748号)精神,加强和规范江苏省新兴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和管理,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培育壮大新质生产力,我委制定了《江苏省新兴产业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2026年9月21日
江苏省新兴产业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培育壮大新质生产力,有序规范江苏省新兴产业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产业创新中心的组织申报、批复组建、运行情况研判等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产业创新中心,定位于技术创新类平台,是全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产业创新中心要坚持党的领导,聚焦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创新发展需求,由行业内具备显著创新优势、较大影响力和较强资源投入能力的领军单位牵头,整合联合行业内创新资源共同组建,是组织开展行业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创新的重要载体,是孵化产业链高成长中小企业、打造产业协同创新生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产业创新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持续探索科研组织、成果转化、人才激励、科技金融等机制,推动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和人才链深度融合,构建政产学研用多方协同联动的产业创新生态;
(二)主动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部署,紧扣江苏省产业发展现实需求,全链条组织开展关键核心技术协同攻关,牵头参与产业技术标准制修订,加快自主创新技术成果工程验证与迭代升级;
(三)强化概念验证和中试能力建设,挖掘、拓展、培育多元化产业应用场景,加快推动前沿技术工程化熟化、规模化落地应用,充分发挥对区域产业创新的辐射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
(四)推进专用科研设备、科研场地及配套基础设施开放共享,面向全行业提供高水平委托研发、检验检测等专业化、市场化公共技术支撑服务;
(五)统筹开展知识产权集中运营管理,整合技术、专利等创新资源形成系统化解决方案,培育发展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新产业,孵化产业链上下游高成长性创新企业,引领区域产业协同集聚、创新升级;
(六)为培育国家新兴产业创新中心做好储备。
第四条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指导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相关工作,主要负责产业创新中心领域布局、组建批复、运行情况研判、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是产业创新中心的主管单位,具体负责产业创新中心的组织推荐、建设条件和政策落实、建设和日常运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布局组建
第六条 产业创新中心重点围绕我省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某一细分领域,按照“需求对接、全省统筹”的方式择优布局组建,成熟一个,组建一个。
第七条 组建产业创新中心的牵头单位,应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创新优势和较大影响力,负责整合现有省级以上创新平台、产业链上下游重点企业、高校院所、服务机构等创新力量,制定产业创新中心组建方案,牵头组建产业创新中心法人企业,能为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和条件保障。
第八条 产业创新中心一般以企业法人实体形式运行,股权结构多元、自主运营、自负盈亏,治理结构清晰,运行高效灵活。法人企业是实施单位,由牵头单位联合参建单位通过共同出资、技术入股等方式组建。
鼓励在申报前完成实施单位企业法人设立登记。未完成设立登记的,牵头单位应在申报前与参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出资规模和比例。
第九条 拟组建的产业创新中心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领域符合要求。符合国家和江苏省重大需求和战略领域,符合发展新质生产力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要求;
(二)目标定位清晰。技术成果和创新服务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技术路线可行,阶段发展目标可测度、可考核、可实现;
(三)基础条件良好。具有一支以科技领军人才为核心、年龄和学历结构合理、专业布局优化且稳定的高水平科研队伍,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和较丰富的关键技术创新成果积累,组建资金、人才规模、设施投入等显著高于行业内现有的省级科技创新平台;
(四)组织体系清晰。建立权责明晰、高效有序的组织架构和治理机制,具备技术研发与产品开发、成果转化与商业化、创业投资与孵化、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等基本功能;
(五)运行机制高效。建立稳定的资金投入机制、人才成长机制、开放共享机制、协同创新机制等,具备自我造血与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划实施需要,研究提出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布局领域和方向,采取适当方式发布组建通知。
第十一条 主管单位应按照产业创新中心布局重点,组织开展产业创新中心谋划筹备工作,择优推荐牵头单位,指导其编制组建方案,并对申报条件、组建方案内容进行审查,行文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采取适当方式对主管单位推荐的组建方案进行论证,综合研究后支持符合条件的产业创新中心组建。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同意启动组建工作后,产业创新中心进入筹建期,可暂以“XX江苏省新兴产业创新中心(筹)”的名义开展工作,推进落实组建方案中明确的各项任务。
第十四条 主管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对处于筹建期的产业创新中心加强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监察等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 产业创新中心的筹建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按期达到组建方案明确的筹建期发展目标、完成组建任务后,产业创新中心应及时向主管单位提出正式确认为产业创新中心的书面申请。
产业创新中心建设过程中利用政府投入形成的资产,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规范开展竣工验收、竣工决算和国有资产登记,杜绝国有资产账外运行,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六条 主管单位对申请确认的产业创新中心开展审核。对于通过审核的产业创新中心,可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确认申请。
第十七条 对不能按期达到筹建期发展目标、完成组建任务的产业创新中心,主管单位应在筹建期结束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延长筹建期的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延期原因、拟采取的措施和计划完成日期。延长筹建期的时限不得超过一年,仅限申请一次。
对于筹建期满未完成组建任务的,取消产业创新中心资格,不得再以“XX江苏省新兴产业创新中心(筹)”的名义开展工作,由主管单位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对后续事宜作出处理。
第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按程序对主管单位申请确认的产业创新中心及相关材料等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按程序正式确认为“XX江苏省新兴产业创新中心”,并纳入江苏省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序列进行管理。
获批国家新兴产业创新中心的,不再挂牌江苏省新兴产业创新中心。
第十九条 鼓励主管单位根据本地区产业创新发展需要,推动市级新兴产业创新中心建设。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条 主管单位应加强对产业创新中心运行的监督管理,及时协调解决建设运行中的困难问题,每年3月底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产业创新中心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告,重要进展、重大活动等情况应及时报送。年度总结报告有关情况将作为产业创新中心运行管理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原则上每3年组织开展一次运行情况研判,并将研判掌握的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告知主管单位。
应当参加但未参加运行情况研判的产业创新中心,视为放弃产业创新中心资格。在运行情况研判年度新组建的产业创新中心,可不参加当年的运行情况研判。
第二十二条 产业创新中心运行情况研判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运行情况研判结果为“不合格”的产业创新中心,主管单位应及时指导督促整改,如下一次运行情况研判结果仍未合格,按程序撤销产业创新中心资格,不得继续使用产业创新中心名义开展活动。
第二十三条 对不影响产业创新中心总体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主管单位审核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对发生重大变化影响产业创新中心总体功能实现或法人主体更名、股权变更、破产重组的,由主管单位提出调整建议,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
第二十四条 产业创新中心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违规违法行为的,经审核属实,将相关单位失信信息依法依规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依法依规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二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产业创新中心建设运行成效,择优推荐其申报国家新兴产业创新中心,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专项。
第二十六条 主管单位应将产业创新中心作为推动本地区创新发展的重要力量,会同属地有关部门,在资金、土地、人才等创新要素方面给予必要政策支持。
第二十七条 鼓励各类社会资本投资产业创新中心,鼓励企业和企业家捐助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产业创新中心统一命名为“XX江苏省新兴产业创新中心”。
第二十九条 承担产业创新中心建设的团队原则上不得再承担其他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任务。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10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0月21日止。《江苏省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苏发改规发〔2020〕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