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建言
当前位置: 政民互动> 统一咨询投诉> 咨询结果
详细信息
标题 光伏备案资料问题
内容 尊敬的省领导好,《关于贯彻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中(九)中写的非常明确,分布式光伏发电和第(二)、第(三)条中按集中式光伏电站备案的项目,在提交并网申请时出具产权证明和荷载报告,但《实施意见》中这一条去掉了,那么在进行项目备案时是否还要提交产权证明和荷载报告?请领导明确书面答复。便于项目备案执行。
提交时间 2025-07-23 11:22:50
受理回复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回复日期 2025-07-24 17:19
内容回复 您好!来信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在备案时应明确项目名称、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类型、建设规模、上网模式等规范性实施要素。根据《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苏政发〔2017〕88号)等,我省分布式光伏实行属地备案管理,属地备案机关在收到上述规范性实施要素以及苏政发〔2017〕88号文要求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项目单位同时获得项目代码。项目在提交并网申请时应向电网企业提交并网意向书、项目投资主体资格证明、发电地址权属证明等,取得电网企业并网意见后按备案证载明的交流侧容量建设。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答复单位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