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关于发改委对农村医院用电范围答复问题 |
| 内容 | 2025-09-30 10:26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农村医院用电范围的答复中几点问题请答复:1、“经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业资质认证”,是以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依据,请说明该依据的政策文件出处。2、(苏价工〔2015〕334号)明确“经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业资质认证,郊区的乡镇、县城以下(不含县城)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医疗机构用电。此文件中等医疗机构不仅指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我单位位于乡镇,民办非企医院,代码A100卫健委认定为综合医院,按照(苏价工〔2015〕334号)文件也属于等医疗机构范畴。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中(七)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税收和价格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发改却只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执行农村医院电价,明显和文件精神违背。4、答复中“经向省电力公司了解,目前除乡镇卫生院(C2)、村卫生室(D6)外,无其他类型的农村医疗机构执行相应的价格政策。”发改委属于政府行政机关也是政策制定机关,应该是指导供电公司正确的执行文件精神而不是向电力公司了解执行情况。答复请挂网公示,谢谢。 |
| 提交时间 | 2025-12-20 16:12:44 |
|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 回复日期 | 2025-12-23 13:59 |
| 内容回复 | 您好!来信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问题1答:《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明确,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六条明确,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因此,将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作为政策执行依据,体现“经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业资质认证”。 问题2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WS218-2002)规定,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即登记号)中的“类别代码”分别对应为C2和D6。如您对所在医院持有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的卫生机构类别代码存疑,请您与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即您所在医院持有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构)联系和咨询。 问题3答:除《关于印发江苏省电网销售电价分类适用范围说明的通知》(苏价工〔2015〕334号)提及的“郊区的乡镇、县城以下(不含县城)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医疗机构”以外,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用电价格相同,均执行工商业电价。 问题4答:发改部门作为价格政策的制定部门,有权向包括电网企业在内的价格政策执行部门了解目前价格政策执行的具体情况,便于更好地判断价格政策执行部门有无严格执行规定的价格政策。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
| 答复单位 |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