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关于两部制污水处理企业免收容量(需量)电费的问题 |
| 内容 | 省发改委领导,您好!国家发改委2018年发布的《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中规定两部制污水处理企业免收容量(需量)电费,将于25年底到期,是否有相关的延期政策。国家发改委《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561号)规定,对长江沿线污水处理厂免收电价容(需)量费,此规定是否对全省污水处理厂都适用,是否可以继续免收容(需)量费?请帮忙解答一下,谢谢! |
| 提交时间 | 2025-12-24 16:39:38 |
|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 回复日期 | 2025-12-25 18:42 |
| 内容回复 | 您好!来信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我委已会同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联合转发国家《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明确对我省污水处理厂免收电价容(需)量费。因此,我省污水处理厂可继续享受免收容(需)量电费政策。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
| 答复单位 |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