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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非自然人户用光伏发电项目法人变更事宜
内容 我们有个非自然人户用光伏发电项目,2024年已经备案并建成并网,现在不想继续运营,想要变更项目法人单位,供电公司让去审批部门重新备案或变更备案,审批部门认为项目已经建成,且没有新的投资,无需重新备案或变更备案,但供电公司要有新的法人作为备案主体的备案证,才同意变更项目法人单位。请问这种情形怎么处理,能否由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及原来的备案证去供电公司办理?
提交时间 2025-12-29 17:27:30
受理回复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回复日期 2026-01-07 17:33
内容回复 您好!来信收悉。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当按照备案信息进行建设,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备案信息的重要事项。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答复单位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