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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第15条的理解
内容 贵委:国家能源局于2025年1月17日发布了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该办法第15条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心。请问,分布式光伏电站建成投产后,正常运营期内,因电站固定资产、设备等买卖这一原因需要过户的,是否由项目原法人依规在备案机关办理法人信息变更即可?
提交时间 2026-07-06 14:4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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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回复日期 2026-07-15 20:16
内容回复 您好!来信收悉。我委工作人员已通过电话与您沟通并答复您咨询的问题。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移)
答复单位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