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7号文发布之日前已并网分布式光伏装机容量是否纳入装机容量限制 |
| 内容 | 《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以下简称7号文)发布前,某10千伏用电企业已并网9兆瓦分布式光伏,发电模式为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根据7号文第四条,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20千伏)、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超过6兆瓦。但我司近期预计在该厂区继续投资建设4兆瓦分布式光伏项目,发电模式为自发自用余电上网。请明确7号文发布之日前已并网的分布式光伏装机容量是否纳入6兆瓦的装机容量限制范围,我司能否建设并网。请公开留言回复,谢谢。 |
| 提交时间 | 2026-08-14 18:33:52 |
|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 回复日期 | 2026-08-21 08:46 |
| 内容回复 | 您好!来信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1.根据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第四十三条“对于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已备案且于2025年5月1日前并网投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仍按原有政策执行。”因此,“某10千伏用电企业已并网9兆瓦分布式光伏项目”可以按原有政策执行。2.根据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第四条:“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是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20千伏)、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超过6兆瓦的分布式光伏。”继续投资建设的光伏项目4兆瓦,可以按照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建设。3.根据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第十四条:“同一用地红线内,通过分期建设、不同投资主体分别开发等形式建设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得新增与公共电网的连接点。”因此,同一用地红线内,不新增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的情况下,可以建设该4兆瓦分布式光伏项目。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
| 答复单位 |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