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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来信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省政府关于发布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总装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上风电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根据《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原项目核准机关应根据项目具体变更情况,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并上传在线平台,确有必要的可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一)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二)总投资变化20%以上或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三)项目法人发生变更或股东方、股权发生较大变化的;(四)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五)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重大情形。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的通知》规定,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由25%调整为20%。机场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维持25%不变,其他基础设施项目维持20%不变。因此,风电项目属于核准类项目。如为企业投资项目,项目总投资变化20%以上或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核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重新核准手续。总投资变化未达到20%的,按实际投资金额的比例计算资本金,无需履行变更或者重新核准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