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014001303/2011-04846 分 类: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发文日期: 2011-10-15 15:27:00
- 名 称: 关于做好邳州市循环经济产业园再生铅集聚区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的通知 公开日期: 2011-11-02
- 文 号: 苏发改资环发(2011)1853号 主 题: 其他
- 主 题 词:
- 内容概述: 2011年10月,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和江苏省财政厅下发关于做好邳州市循环经济产业园再生铅集聚区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的通知。
- 时 效:
关于做好邳州市循环经济产业园再生铅集聚区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的通知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环保厅文件
苏发改资环发〔2011〕1853号
关于做好邳州市循环经济产业园再生铅集聚区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的通知
徐州市、邳州市发展改革委(发改经济委)、财政局、环保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将上海燕龙基再生资源利用示范基地等15个园区确定为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的复函》(发改办环资〔2011〕2233号,以下简称《复函》),邳州市循环经济产业园再生铅集聚区被确定为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并原则同意邳州市循环经济产业园再生铅集聚区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实施方案。为做好示范基地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你们根据《复函》要求,按照中国国际咨询公司出具的评审报告,修改完善项目实施方案,并于2011年10月30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保厅。
二、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批复的实施方案中所确定的项目建设内容、实施期限、投资计划和预期目标,组织开展“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确保实施方案中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如期完成。
三、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提出的“七化”要求推动示范基地建设。完善铅污染防治设施,按规定设置隔离带,建立环保应急机制,构建相对完整的再生铅产业体系,提升技术装备水平,把示范基地打造成技术先进、环保达标、管理规范、利用规模化、辐射作用强的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
四、以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为核心,科学规划再生铅行业发展,加强政策引导,促进周边再生铅企业进入示范基地,提高产业集中度,邳州市不得在示范基地外审批新的废铅酸电池等含铅废料研究开发和综合利用项目。完善铅酸蓄电池回收体系,制定严格的标准和规定,提高准入条件,规范铅酸蓄电池的回收行为,促进回收体系与示范基地的有效衔接,确保示范基地原料来源。
五、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保厅将会同徐州市、邳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制定“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规范项目申报、考核验收和资金拨付等程序。对示范基地内项目实行全程跟踪管理,建立项目建设档案,确保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法规和标准、劳动和职业安全法规和标准,确保不产生二次污染。项目有调整的,及时通过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申报批准。
六、加强对资金的管理,特别是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有关资金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专项用于示范基地建设,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七、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示范基地的组织机构,明确部门分工,统一协调,明确地方政府、投资主体的职责分工,统筹推进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成立江苏省邳州市循环经济产业园再生铅集聚区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领导小组(见附件,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省领导小组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保厅及徐州市有关部门、邳州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领导组成,负责示范基地建设的统筹协调、跟踪检查督促,及时发现和解决示范基地建设中的问题。
八、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跟踪监督,确保示范基地、项目承担单位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法规和职业安全标准等,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建设工作。邳州市循环经济产业园再生铅集聚区需建立建设进展情况定期报告制度,于每年6月底和12月10日前将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送省领导小组及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保厅,省领导小组将定期、不定期进行督促检查。
九、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各级媒体加大对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的宣传推介力度,不断扩大“城市矿产” 示范基地的影响力,切实发挥示范基地建设对提升行业经营发展水平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附件:
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将上海燕龙基再生资源利用示范基地等15个园区确定为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的复函
2.江苏省邳州市循环经济产业园再生铅集聚区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一一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