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6-09-04 来源:收费管理和价格调控处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要求,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幼儿和家长以及幼儿园合法权益,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对《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

一、修订背景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作出一系列部署,《学前教育法》对幼儿园收费定价权限、标准制定原则、收费监督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2025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幼儿园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644号),进一步完善幼儿园收费管理政策,要求各地加快制(修)订本地区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我省《办法》于今年8月底有效期届满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要求,保持幼儿园收费政策有序衔接,对《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总体考虑

一是注重政策延续性稳定性。充分考虑原《办法》实施效果,统筹兼顾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社会承受能力,保持收费管理模式总体稳定,保障政策连贯性。二是严格落实国家部署。按照《学前教育法》和国家三部委发改价格〔20251644文件规定,对幼儿园收费项目、收费管理方式、标准制定原则和程序、监督管理要求等进行调整完善。三是突出规范监管促进发展。坚持强监管和促发展相结合,既规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形成方式,又通过健全收费政策评估优化机制、加强收费管理等,保障幼儿和家长合法权益,促进幼儿园可持续发展。

三、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重点聚焦普惠性幼儿园收费管理,全面加强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监管,共分三二十九条。

第一章 总则(第一至七条)。明确《办法》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收费项目及内涵,增补托育服务“保育费”和“延时费”内容

第二章 幼儿园收费(第八至十四条)。明确幼儿园收费实行分类管理,普惠性幼儿园(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托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伙食费、校车费以及代收费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同时,明确收费标准制定原则和程序。

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至二十九条)。明确幼儿园收退费要求、收费公示、资助政策、票据使用、定期评估、目录清单管理、监督检查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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