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介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发展改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发展改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牵头组织全省统一规划体系建设,负责省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与全省发展规划的统筹衔接。组织起草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提出加快建设全省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总体目标、重大任务以及相关政策。组织开展重大战略规划、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评估督导,提出相关调整建议。
(三)统筹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目标,监测预测预警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趋势。综合协调宏观经济政策,牵头研究宏观经济应对措施。调节经济运行,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价格政策,组织制定省级管理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参与拟订省级财政政策和土地政策。
(四)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省经济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统筹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协调推进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推动完善相关经济制度和现代市场体系建设。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牵头推进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五)研究协调有关利用外资、境外投资和国际产能合作的政策,参与研究对外开放的有关问题,承担统筹协调“走出去”有关工作。牵头推进实施全省“一带一路”建设工作。
(六)负责投资综合管理,拟订全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调控目标和政策,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政府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按权限审批、核准、审核、备案重大项目。安排省级有关财政性专项建设资金。协调推进全省重大项目建设。拟订并推动落实全省鼓励民间投资政策措施。
(七)推进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和重大政策,组织拟订相关区域规划和政策。推动落实“一带一路”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和沿海地区发展、淮河生态经济带等国家重大战略。统筹推进扬子江城市群和沿海经济带、江淮生态经济区、淮海经济区中心城市等重点功能区建设,推进宁镇扬、苏锡常一体化等跨区域合作与发展。组织编制并推动实施全省新型城镇化规划。牵头协调推进省际对口帮扶、对口支援和对口合作工作。
(八)组织拟订全省综合性产业政策。协调全省一二三产业发展重大问题并统筹衔接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统筹规划全省重大产业项目和生产力布局。协调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全省服务业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推进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综合研判全省消费变动趋势,拟订实施促进消费的综合性政策措施。
(九)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推进全省创新创业的规划和政策,提出创新发展和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政策。会同相关部门规划布局全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全省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协调产业升级、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十)跟踪研判经济安全等风险隐患,提出相关工作建议。负责全省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协调落实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调控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省级储备物资品种目录、总体发展规划。
(十一)负责全省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全省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出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牵头开展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十二)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协调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健全全省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提出全省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推进全省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和规划。推动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组织编制全省国民经济动员规划,协调和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四)承担省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省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省长三角合作与发展协调小组、省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省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协调小组、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省富民增收工作领导小组等的具体工作。
(十五)管理省能源局。
(十六)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
贯彻新发展理念,把主要精力转移到管宏观、谋全局、抓大事上来,更加聚焦研究大战略、谋划大政策、分析大趋势、推动大项目。统筹改革创新,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进一步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1. 强化对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在全省落实的统筹推动和监督评估相关职能,提升国家宏观政策的执行效果。
2. 强化制定全省发展战略、统一规划体系的职能,完善全省规划制度,做好规划统筹,精简规划数量,提高规划质量,更好发挥全省发展战略、规划的导向作用。
3. 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的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
4. 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最大限度减少项目审批、核准范围。深化价格改革,及时修订调减政府定价目录,健全反映市场供求的定价机制。加快推进政府监管和公共信用信息共享。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下列内设机构:
办公室、发展战略和规划处(省规划落实推进工作办公室)、国民经济综合处(政策研究室)、经济运行调节局、经济体制改革处、固定资产投资处、重大项目建设办公室、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区域经济处(苏北发展处)、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处、支援合作处、“一带一路”发展处(国际合作处)、农村经济处、基础设施发展处(铁道处)、长江经济带发展处、沿海发展处、工业处、服务业处、创新和高技术发展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社会发展处、就业收入分配和消费处、经济贸易处、财政金融处、信用建设处(省自然人信用管理局)、价格管理和成本监审处、收费管理和价格调控处、法规处(行政审批处)、经济与国防协调发展处、评估督查处、行政财务处(审计处)、人事处、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处。
江苏省能源局简介
省能源局是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部门管理机构,为副厅级。
省能源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能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能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能源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提出我省能源发展战略的建议,拟订能源发展规划、计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推进能源体制改革,拟订有关改革方案,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二)研究能源战略布局和结构调整,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
(三)承担能源行业管理职能,负责能源中长期需求预测预警,发布相关信息,按职责开展能源运行调节、应急保障等工作。
(四)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核准、审核上报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五)拟订能源行业地方性标准并组织实施,监测能源发展状况,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
(六)推进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组织能源重大设备研发,指导能源科技进步、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
(七)负责能源对外合作,协调对外能源开发利用工作,按规定权限核准或审核能源对外重大投资项目。
(八)负责编制政府性扶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能源行业节能等专项资金计划,并监督实施。
(九)参与制定与能源相关的资源、财税、环保及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提出能源价格调整和总量平衡的建议。
(十)完成省委、省政府以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省能源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综合规划处、电力处、煤炭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处(能源科技装备处)、石油天然气处。
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浦江路30号鸿瑞大厦
邮政编码:210036
传真电话:025-86639170
值班电话:025-83390114
作息时间:8:30-12:00 13:30-17:30(秋冬季)
8:30-12:00 14:00-18:00(春夏季)